时间:2022-12-13 20:52:5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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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李女士经其表弟介绍至某面馆做切面工。2015年8月16日,李女士在上班的第二天就因操作不慎被切面机切伤右手,致右手大拇指、无名指指端缺失。事发后,面馆的老板王某随即将李女士送至医院急救并垫付了两万元的医疗费。手指痊愈后,李女士要求面馆进行赔偿遭到拒绝,遂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面馆的老板王某不承认面馆和李女士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人社部门中止了工伤认定。2016年1月,李女士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面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女士与某面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某面馆的老板王某辩称,李女士不是面馆的员工,李女士受伤系其自行到面馆玩耍,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导致受伤,当时他考虑李女士是在面馆内受的伤,出于好心照顾,才将李女士送至医院并签字手术,代为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而李女士称,她是经表弟的介绍到某面馆上班的,有其表弟张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她找老板王某索要工伤赔偿时的手机录音加以证明。
仲裁委认为,李女士受伤后由面馆的老板王某亲自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王某当天还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更为关键的是,李女士当庭提供的手机录音中,王某称李女士在面馆工作的第二天就发生事故,他已经垫付了医药费,不会再支付李女士其他赔偿。同时,李某的表弟张某也出庭作证,称当时面馆急需招人,李女士系经他介绍至面馆上班的。结合手机录音、证人张某的证言及李女士的陈述,仲裁委推定某面馆老板王某的辩称不能成立。
仲裁委裁决确认李女士与某面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工伤律师表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工伤保险责任,一定要注意保存和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工伤认定做好准备。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除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还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