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23:19:44来源:法律常识
开
庭
公
告
2019年10月22日(第一百四十八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470号
杨富忠(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东前村四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泉水诉被告程申德、俞金喜、杨富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慰问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12573.13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617号
陈昕欣(杭州市西湖区金乐社区紫金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维逸纳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昕欣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9 0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14点30分整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059号
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
本院受理原告项兵与被告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3 818.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点00分整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017号
吴金儿(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主村湘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吴金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953.81元及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7月3日的罚息1242.96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以本金基数24953.81元按年利率14.85%计算的罚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23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5883517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197号
陆丽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潘村路):
本院受理原告周峰诉被告陆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 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干也特
联系电话:0571-588351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214号
蒋敏(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昌东村外蒋):
本院受理原告徐英诉被告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章申孟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324号
李杭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137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杭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房屋,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6日起至被告腾空房屋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27167元(暂算至2019年8月5日);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300元(按租金总额的20%),以上暂共计为43467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任艳晓
联系电话:0571-588397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196号
方小军(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利民村应家坞):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军诉被告方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及案由申请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将本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 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626号
浙江浦江灿烂包装有限公司(浦江县宏业大道888号):
本院受理原告吕庆龙诉被告浙江浦江灿烂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0 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912号
沈军科(慈溪市浒山街道慈园):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明盛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军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0 800元,利息损失8 665元(从2018年10月9日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并以未付货款本金40 8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至货款付清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 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498号
章恒荣(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黄弹村中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娟诉被告章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 000元整,以借款本金60 000元为基数支付2018年4月18日及7月8日至今利息22 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判
决
公
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680号
王陈庆(杭州市西湖区象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被告王陈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陈庆支付原告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 66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陈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145号
赵炎东(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小桐洲村):
本院受理原告赵焕平与被告赵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炎东归还原告赵焕平借款本金347 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炎东支付原告赵焕平以借款本金347 7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赵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471元,减半收取4 735.50元,由原告赵焕平负担1475.50元,由被告赵炎东负担3 2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285号
陆生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欢坞):
本院对原告金星诉被告陆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生妹归还原告金星借款2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生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618号
吴芳芳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
本院对原告叶晓萍诉被告吴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芳芳归还原告叶晓萍借款161 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芳芳支付原告叶晓萍至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13 029元,按借款本金114 600按照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并按借款本金47 000元按照月利率20‰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叶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036元,由原告叶晓萍承担263元,被告吴芳芳承担3 77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968号
杭州港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8幢3单元301-1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诉被告倪胜龙、杭州港奥贸易有限公司、侍大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倪胜龙对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1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97225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行审136号
郝红军(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桃源社区10组桃花源迎霞苑B幢2单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郝红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行审1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富人社监处字[2018]0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中支付劳动者姜聪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工资8 710元,吴山峰2018年10月至11月工资6060元,共计14 77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行审137号
郝红军(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桃源社区10组桃花源迎霞苑B幢2单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郝红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行审1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富人社监处字[2018]00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支付劳动者刘忠2018年10月工资5 000元、2018年11月工资1 080元,共计6 08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374号
叶琴辉、雷炫民(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被告叶琴辉、雷炫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琴辉、雷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代偿款23350元;二、被告叶琴辉、雷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以代偿款233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被告叶琴辉、雷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在最高额80000元限额内对抵押物(车牌号为浙AQ9Y29,发动机号为272276T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元,由被告叶琴辉、雷炫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任艳晓
联系电话:0571-588397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39号
金芝花、胡纬标(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五联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与被告金芝花、胡纬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芝花、胡纬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代偿款93140元;二、被告金芝花、胡纬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以代偿款931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被告金芝花、胡纬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在最高额150000元限额内对抵押物(车牌号为浙AAN944,发动机号为C795352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4元,由被告金芝花、胡纬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任艳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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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521号
朱荣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方银锋、何根凤诉被告朱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浙011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根凤、方银锋借款13 600元,并支付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朱荣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524号
吕华军(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唐家):
本院受理原告周庆松诉被告吕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浙011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吕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庆松借款50 000元,支付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尚欠利息91 133元,合计141 133元;二、驳回原告周庆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1993元,由原告周庆松负担467元,被告吕华军负担152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930号
杨正校(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板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郭宝良诉被告杨正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杨正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宝良承揽报酬人民币123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6元,由杨正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932号
杨正校(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板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黄汉华诉被告杨正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杨正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汉华承揽报酬人民币72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2元,由杨正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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