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5:09:09来源:法律常识
网上一直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都算工伤”,这就导致很多老百姓都误以为:只要是上下班路上受伤了都算工伤。其实,并非所有的上下班途中受伤都算工伤,比如在上下班途中,由于路面湿滑走路摔骨折了,或者自己骑自行车撞护栏上了等等,都不属于工伤。那么究竟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就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主张才能够获得双倍赔偿呢?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开始今天的普法小讲堂吧!
一、“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必须满足四个前提条件
【律师说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想要认定为工伤,以下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必须是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个条件:必须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的途中;
第三个条件: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而非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个条件:必须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受到的伤害。
【郭言郭语】第一,必须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等用工关系的话,即使其他三个条件都具备,也不属于工伤。第二,如果不在上下班时间段内,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现受伤情形时,也不符合条件要求。第三,如果本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的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时,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第四,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含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所造成的。
【迟到早退】关于迟到、早退是否影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相关问题,多数法院认为: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但具体还需要结合案情,例如该职工迟到、早退的时间以及上下班路线等因素是否合理,来作出综合判断,郭律师认为对于这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反例说明】例如:走路时因路面湿滑摔骨折了,或者骑自行车撞护栏上受伤了等情形,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是:此类情形,事故的发生均属于本人责任,因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法律规定情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后如何主张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接下来给大家揭晓答案,双重赔偿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当职工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后,不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交通肇事的赔偿”,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的赔偿”,这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近些年来,各地法院也都比较倾向于“支持医疗费以外的项目双重赔偿”。
【裁判观点】由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互不冲突,并行不悖。因交通肇事方侵权导致劳动者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职工仍然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毕竟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有义务进行赔偿。
四、总结
综上所述,建议大家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然后再明白一个法律专业技巧,就是“交通肇事赔偿”和“工伤赔偿”可以二者兼得。有时候经常会出现肇事方无力赔偿、赔偿金额不足等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也并未损害单位的权益。所以,希望大家掌握双重赔偿原则后,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可以自由选择让任意一方赔偿或者双方都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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