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0:38:05来源:法律常识
一、关于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几项基本技巧
(一)原则性同灵活性相互间的结合
于办理诉讼之案件之过程里面,律师不管采取如何之辩护的代理方法皆不可以超越法律、法规、事实以及证据连同当事人委托之权限,此即为原则性。然而在律师办案之实践里面,于原则性之基础方面不可以忽视灵活性,应当具体问题加以具体分析。首先要搞清楚案情,之后选择适合之处理方法,准确地选择好突破口,巧妙地运用各类内外部环境,凭借较小之代价获取较大之办案的成果。
譬如有的律师在代理一起《广告推广策划和相关设计服务合同》之纠纷当中,发现该方当事人委托方也为该案之被告拒不向广告服务商也就是本案之原告给付服务费之理由为对方服务不尽责,以为对方之服务质量差次价格高。然而该方当事人难以提供什么证据。质言之,前述抗辩理由仅为该方当事人之主观感受,而且该方当事人于合同履行进程里面并没有对于上述问题向广告的服务商提出过任何书面的异议,于此情形下,对方当事人自己觉得胜券在握,庭前调解程序里面坚持该方给付140万元拖欠的总费用,不做丝毫的让步。因为庭前调解不成功,案件进入开庭审理,该方等到其咄咄逼人地宣读起诉书以后,并没有同其加以实体方面之纠缠,却是依照合同到期以后原告应被告之要求又供给了三个月之广告服务之基本事实,骤然提出原告的起诉存有程序方面之问题,就是原告将两个诉作为一个诉起诉是不正当的,其中之一应该另行起诉。法庭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告知对方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另行起诉。对方当事人始终将焦点集中于该方欠款之实体问题上,没想过程序上出了问题,真有些措手不及。由于该案法庭当庭仅支持了对方70万元之请求,其余部分还需要另行起诉,于是对方由于想尽快回笼资金的考虑,庭后主动要求和解,并且主动地让出20万元以表示诚意。因为该方出其不意,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二)规范性同创新性之统一
规范性指的是律师应当符合角色规范与社会规范,律师受到当事人之委托,应当站在委托人之立场之上,维系委托人之合法权益;律师办案亦应当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及风俗,讲求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创新性指的是在律师办案进程里面,为求得案件之顺利处理,应当灵活变通,合理地转换角色,采用多种取证方式及各类有效之办案思路替当事人服务。如有的律师于办理甲高科技企业开发之技术服务软件为乙企业侵权一案当中,因为乙企业于为其客户供给之侵权软件里面并未署名是其所生产。此处替律师对于乙企业之行为构成侵权的证明增加了难度。于传统之取证方式难于满足要求之情形之下,律师建议甲公司另找一家与之关系不错之客户依据律师之要求主动去与乙公司洽谈。乙为争取这个客户,在之提供的各项服务之清单里面注明提供配套之技术服务软件,并将之列成合同之附件。进而令律师获得了该案的关键之证据。
办案之创新性依旧要求律师依照特定的环境研究案件的新情况,总结办案之新思路。譬如律师于代理某著名歌星起诉某门户网站的评选所谓“十大丑星”过程里面对之侵权一案当中,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律师没有停止于肖像权的纠纷此一具体人格权之传统案由上,却结合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在司法现实当中创作性地提出了侵犯一般人格权之案由,经缜密论证,律师的观点最终获取了法院之支持,并且开创了司法实践之先例。
(三)法律自信心同情绪感染力之统一
律师一方面应当有自信及责任感,应当对于自己所代理案件之法律论证满怀自信心,进而替维护当事人之权益及法律尊严而沉着果断地应战;与此同时,律师也应当适度地调动情感,创造一个富感染性之情绪氛围,来博取法官之内心确认。于案件办理进程里面,针对一些案情复杂、证据有矛盾或者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连同双方皆有过错情形之时,法官之自由心证即成为主导案件之关键因素。所以,律师于法庭上自信、机警以及适当之情绪倾向对于法官之自由心证会有很大之影响。在法庭答辩中,代理律师应当发挥语言的艺术,坚持情、理、法之交融,娴熟地运用辩论之技巧。辨证唯物主义以为:“语言是思维之物质外壳。”准确、鲜明、生动有力之语言是论辩者之思维之良好的外包装。于答辩之时,代理人应当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叙事的时候娓娓道来,分析的时候抑扬顿挫,结论的时候铿锵有力。应当保持着有张有弛之语速,并且善于运用反问、设问、排比等句势并且恰当地发挥态势语之作用,增加语言之感召力与说服力,自语言之间体现出来代理律师之立场坚定之必胜的信念。
律师在代理某位女大学生诉某大学的人身损害之赔偿一案里面,因为大学校舍之教学楼上面存有没有设防护设施之消防通道,导致某女大学生自通道里面摔下,摔成了终身残疾。该案应当获得赔偿是一定的,但是关键为赔偿数额之问题。为此,律师除了收集大量的证据以外,而且于起诉之同时把该案向媒体加以通报,媒体对之进行了报道,并且引发了社会之广泛关注。开庭审理之时,律师除了自事实与法律方面做了大量论述以外,同时从人情、人性以及残疾给受害女孩带来之终身的痛苦方面进行了大量论述,引起旁听观众之普遍同情,为庭审现场创立了一个对于受害人非常有利之氛围。在这以后,我们从受理法院之前审理之全国关注之卡式炉爆炸致贾国宇伤害案等案例起始,讲述了庭审法院曾经大胆地创新为了推动司法进步所做出之贡献,来引起法官之共鸣。最终,法庭判决大学给以受害女生119万余元之经济赔偿,令该案之处理极大限度地维系了当事人之利益。
于情绪感染力之发挥之同时,应当注意“度”之把握,就是对外来讲,防止让人产生律师有情绪表演化之感觉;对内来讲,把情绪控制于自我调控之范围,做到“无故加之而不怒,猝然临之而不惊”,来对于情绪的自控力加以增强。
从前述三项基本的技巧出发,引申出来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技巧是有很多种类的,但是这一切技巧之基础又建立于搞清楚案情之基础之上,就是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仅仅“算在敌先”方可“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从现实来讲,庭前预测得越细、越准,庭上即越发主动。也仅仅这样,此类技巧方可有的放矢进而不致成为一部一推即倒之空中楼阁。
二、律师诉讼代理之工作规范
1.交流案情收集证据
1.1工作规范:
交流之前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电子材料或者作简要的书面说明。
原则上不在电话当中过多或者过深地作法律分析。
事先拟好交流提纲。
初步确定办理业务的部门,以及具体的经办人员。
对于单位之业务,应当与单位之有关负责人见面,至少应该去一次客户的单位。
对于自然人之业务,必须同自然人本人见面。对于本人不出面,而委托其他的人加以办理的,应当同其进行电话、视频等的交流,审核委托人同该本人间关系,并且要求于开庭以前必须同其代理人进行见面交流一次。针对该本人不出面而同代理人见面,原则上不给以代理。
对形式为民商事纠纷,但或许涉嫌犯罪的,譬如传销、暴力讨债等,不予以代理。
1.2工作成果:撰写接案备忘录,撰写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律所的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2.召开接案分析会
2.1工作规范:
在收齐材料以后第2天举行。
自业务部门发起,于业务部发起以前应当拟定初步意见,争议的焦点问题连同需要律师事务所支持的问题。
对于需要律所支持之法律问题,要求凭借书面形式向律所提出,并要明确其中的“关键词”,明确需要查询之具体要求。
业务部门应当于接案分析会在召开以前,把相关材料之电子稿发送给参会人员。
由案委会确定是不是代理连同初步的方案。
2.2工作成果:同意代理(或者暂不具有可诉性的)告知函。
2.3参与人:律所业务部、案委会、办案秘书。
3.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之方案、代理之方案
3.1工作规范:
案委会加以确定同意代理日起3日内提交案委会加以讨论。
召开之程序参照召开接案分析会之程序。
在提交于案委会在讨论以前,应当完成涉诉涉执及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之审查结果的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之告知函等工作。通常要素之审查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管辖索引表》、《最高院案由规定》、《诉讼时效索引表》、《除斥期间索引表》。
由案委会确定正式之方案。
3.2工作成果:涉诉涉执及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送达线索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法律服务计划书。
3.3参与人:律所业务部、案委会、办案秘书、客户。
4.确定起诉书(申请书)等文本
4.1工作规范:
在客户确定了法律服务计划书、代理方案、诉讼方案的时间起3日内提交给案委会讨论,书写完成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
案委会加以确定正式的起诉书、立案证据等文本。
确定起诉书之前,一定要明确起诉所适用之基本法律连同被告抗辩之法律依据。参加常见案由审理所依据之法律以及抗辩之法律请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索引表》。
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之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并且具有可执行性。
于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当中,简明扼要地陈述事实及理由,对于可能出现歧义的、有争议的或者与本案无关之事实的可以不加写入。特别是,不可以出现自认的事实。
对于该次起诉仅解决部分争议之案件,应当明确表明对于其他权利没有放弃。并且,在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中要特别注意,不要有对今后主张权利不利的表述。
因为已经实现立案的登记制,立案时只需要提交符合立案条件之证据材料即可。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于举证期限的届满以前提交。
有关利息、违约金等伴着时间之推移不断增加之请求,应当注明起算点、计算方法连同截止时间等,同时要求客户给以计算方法。
有关要求被告履行行为或者交付之请求应当特别注意,是不是存在履行不能之情形,或者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来防止被告加以恶意地转移或者将标的物灭失。
有关特殊的诉讼主体,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加以核实。
诉讼请求就是法律要件中的“法律后果”,所以,确定诉讼请求的时候一定要对于法律依据加以核对。尤其是新型案件的诉讼请求,除了对于法律依据加以核对之外,依旧要查阅相同类型或者相同案由之裁判文书之判决项,判决项就是诉讼请求。
有关常见案由之诉讼请求怎样加以确定,参照《诉讼请求一览表》。
4.2工作成果:起诉书(申请书)等、立案证据材料。
4.3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客户。
5.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5.1工作规范
确定代理后,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差旅、交通费用应当加以明确)、签署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代理手续。除代理合同有明确约定以外,不应当于合同约定之外要求客户交纳费用。
代理人不可以接受客户之宴请,涵盖吃饭连同娱乐活动等。
一般情形下,律师之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仅仅于双方已经确定经过调解结案之情形下,律师之代理权限方设定为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之时应列明授权的内容。为了便于工作,争取让客户出具空白之授权书,同时留存多份备用。
无论收费多少,都应当把款项支付到律所帐户,并且开具发票,律师不可以私下获取客户之代理费。
有关由代理人代替客户向法院给之诉讼费、保全费等,客户应当出具确认函,确认此笔费用已经交给相关部门。
5.2工作成果: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
5.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三、代理诉讼是律师的主要责任,欲于代理诉讼及出庭应诉之进程里面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果,该秘诀是:八宜八忌。
一宜熟悉了解案情,忌仓促地没准备地上阵。俗话说得好,不打无准备之仗。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首先应当熟悉案情,尤其是应当重视并且做好阅卷工作。对于二审新更换之代理人,认真地进行阅卷非常重要。因为无论一审还是二审,代理人都代表当事人陈述。在阅卷的进程当中,既应当重视对己方有利之细节,也应当重视对己方不利之细节。于没有获得案件所有信息之情形下,最好不轻易发表意见,唐突发表意见容易显示出代理人缺乏沉稳与经验。代理人接收案子应当量力而行,不是越多越好。倘若与还来不及对于案情加以了解之情况之下贸然出庭,常常不会有好结果。不少代理人或许听说或者亲历过,法官在开庭时训诫一些对案情不了解的代理人,有的时候甚至是在当事人的面前。法官如此做固然不合适,然而可想而知,当事人听了以后是怎样一种感受?他会感觉到自己花的代理费非常不值,以后倘若再有案件,他注定不会再去找那个代理人,同时他会把自己之感受告诉他亲戚朋友,说此代理人不行。
二宜作风归于严谨,忌粗心大意不拘小节。事情的成败常常取决于一些细节方面,由于大的方面大家通常皆很注意,所以不易出什么纰漏,但是恰巧是小的细节方面常常容易被忽视从而出了差错,进而造成整个事情之失败。所以,一名优秀的代理人定会维系严谨的作风,决然不会不拘小节。有些代理人对之不太注意,譬如说不准时到庭,亦不提前说明情况,带来法官工作之被动。现在法官手头之案件普遍比较多,常常一天安排五、六个庭,倘若有人迟到半小时,即会把法官之开庭计划打乱,因此说宁可提前,也不可以迟到。倘若因为迟到而被法官缺席判决或者按撤诉处理,实在是不值得。有些代理人中午喝了酒,下午开庭时一法庭人都能闻到浓浓的酒气,代理人陈述时不清晰,可能连自己也不知所云。庭审期间不接电话亦是一个常识性之问题,然而屡有代理人于开庭时随意接听电话,此类小节问题皆令代理人之形象遭到贬损。代理人有熟悉的法官或法官有熟悉的代理人,此皆很正常,然而有的代理人开庭之时不注意与法官维系距离,常常会引发不必要之误会。即便案子判得较为公正,亦会给人一种不公正之感觉。所以,代理人于开庭之时应当注意保持同法官间之距离。
三宜积极举证证明,忌没有证据的言论。打官司关键是打证据,却不是打关系。有的代理人并非是在引导帮助当事人,加以积极地举证,却是当了诉讼掮客,帮助当事人“拉皮条”。有的于法庭上虽然口若悬河,却言之无据。据我们所了解,很多法官都有同感。于提交证据之时,应当注意做好下述三点:一是在提交证据复印件之同时,应当带上证据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之证明,如此就不至于由于对方提出异议只好再一次开庭。二是于提交证据之同时应当提交一份证据目录,写明证据的序号、名称、要证明的问题或证明对象,这样一目了然、清楚有序地加以质证。有的代理人把一大堆证据一次性提交给法庭,无证据目录、无顺序号、无证明对象,举证质证之时手忙脚乱、很容易出错。三是提交的证据至少需要一式四份,自己一份,法官一份,对方至少一份(倘若有多方当事人的话还应当增加份数)、速录员一份。有些代理人常常仅准备了一份或者两份,给庭审带来很大的不便。
四宜尊重事实真相,忌随便信口开河。事实胜于雄辩。代理人应当学会尊重事实,在法庭上尽可能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不但需要言之有物,更加应该言之有据,不能自己或者诱导当事人弄虚作假。我们在开庭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某当事人正陈述某件事情,代理人或许觉得该事实对于己方不利,就打断了当事人的话。接着,代理人信口开河另陈述一番,尽管表现了很高之语言表达能力,但一听即是在撒谎。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虚假陈述进行制裁,然而法官一般都非常反感该类行为。倘若某件事情对于自己不利那么你有权保持沉默,然而千万不能编造事实,信口开河。于庭审里面,有关对方出示之证据不可以盲目否定,更不可以在庭审外诱导当事人、证人出具违背事实之证据。由证据证明了之事实终归是事实,代理人再能言善辩亦难于改变事实,推翻事实。代理人不可以由于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取悦当事人,进而对于有关的事实一概否定。对于事实一概进行否定,常常事与愿违,不但难以达到胜诉之目的,而且给法官留下了不好之印象,进而失去调解之机会,加大了当事人损失。
五宜熟悉了解法律规定,忌法理理解不清。熟悉法律、精通法理乃是代理人之基本功。优秀代理人不但对与案件有关之法律、法规、规章了如指掌,同时要对那些效力尽管不高,但是对于案件定性有着重要参考价值之规范性文件烂熟于心。遇到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之案件,应当运用法学理论提出相关的代理意见,亦可以查找相关的判例来供法官参考。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之委托,有充分之准备时间,没有理由不对相关规定研究清楚。有的代理人论证自己某个主张的时候提到了某规范性文件,然而令他说出所引用文件确切的名称之时,他却答不出来,更不用说是第几个条款了。从另一个角度看来,其实这还不仅仅是一个准备不充分之问题。
六宜认真负责讲求道德,忌唯利是图。代理人是律师,与法官一同属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所以,代理人欲讲究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千万不应该把自己当作商人。不管案件大小,收费的多少,代理人只要接受委托,就应该全身心地替当事人服务。有些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依照当事人对案情之介绍,随便作出承诺,之后则置之于高阁,不再过问,等到开庭时,信口开河一番,就算完成代理任务。有的人更甚,接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之委托以后,代收了开庭传票,但是在开庭时间竟然去外地办理某件其他收费高之案件。一场本来可能打赢的官司,由于代理人之责任被法院按撤诉处理。还有些代理人接到一审败诉判决以后,由于担心被当事人指责而没有及时向当事人转交,导致案件错过上诉期。事实上,对于当事人负责也就是对律师自己负责。倘若你不负责任,就或许会面临更多的问题,不仅难于向当事人作交代,与之同时亦或许因此遭主管部门之处罚。
七宜代理案件沉稳冷静,忌情绪激动。当事人有时候情绪激动能够理解,代理人激动就有些不应当。讲职业道德与否不是经过激动即能够表现出来的,不能这样说代理人越激动则越是对于当事人负责,越是讲职业道德。关键在于激动不能解决问题,相反的代理人一激动,陈述即会变得更加语无伦次,该表达之东西表达不出来。有理不在于声高,代理人是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庭审之时应当控制情绪,倘若当事人激动,就应当劝解当事人,使其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致于影响庭审;不要这样:当事人一激动,代理人亦跟着激动。
八宜语言简洁,忌重复啰嗦。话不在多而在于在理。优秀代理人,当庭陈述之时不一定面面俱到,而应当是围绕主题,抓住重点,其观点鲜明,其逻辑严密,使用精炼之语言,来表达清楚深刻之思想。说话不多,但是句句切中问题的要害。声音不高,但字字句句如雷贯耳。但是蹩脚的代理人,喜于法庭上高谈阔论、口若悬河、咄咄逼人,尽管可以说是洋洋洒洒几千言,然而离题万里,不得要领,不切乎实际,不知其所云。特别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有的代理人喜欢翻来覆去地重复某一观点,浪费宝贵之庭审时间。其实有些,点到为止即可,然而对于重点的问题一定要讲到讲透,来引起法官之注意。优秀代理人之陈述简练而可以左右人心并且影响到判决。简练不只是体现于陈述上,更是体现于文字表达方面。有的诉状有八九页纸甚至十多页,事实上只要归纳下最多两三页纸已足,如此一来,不但浪费自己之时间、金钱,而且浪费了法官时间、精力,影响庭审之正常进行,甚至受到不利之后果。
四、博弈理论的引进,有效地完善代理
博弈论有游戏理论之基本意思。不管哪一种游戏,皆能够归纳得出四个共同特征:一,有一定规则;二,有一个结果;三,策略极为重要;四,可供决策之信息。于诉讼活动当中,尽管双方的证据及其他固有的条件之作用会更大,倘若这些条件连同其对于结果之影响既定以后,那么策略之选择即成了能够由诉讼双方当事人连同代理律师所掌握运用的,并且能够左右游戏结果之至关重要之因素。民事诉讼活动亦具有博弈之特点,应用博弈之理论,引入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之概念,对完善民事诉讼的代理制度,促进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成功有非常重要之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进程是博弈之过程,就是无论原告方抑或被告方,面对于一定之环境条件(如获得的证据,用以支持诉讼请求之法规标准等),于一定的规则之下(如民事诉讼法),同时或者先后,一次或者多次,从各自可以允许选择之行为或策略当中进行选择并且加以实现,并自当中各自获取相应结果之过程。能够从下述四个方面理解:
(一)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并非总是对抗之关系,有时会出现利益一致之情况形。譬如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可退回一半诉讼费用,倘若形成判决,一方不服的话会进入新的诉讼程序,如此双方皆要付出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即便是二审终结,对胜诉方来讲,可能由于对方没有履行能力加大付出难以收回的风险,对于败诉方来讲可能负担双重诉讼费用,并可能需要承担更大之损失。所以,诉讼当中,减少诉讼成本及损失是双方的共同追求,妥协让步来减少诉讼成本或者尽快地摆脱由于诉讼给自己带来的很多影响为双方于策略中要思考之问题。
(二)掌握证据较多,并非能够保证诉讼结果一定令人满意。有时候举证过多,给对方透露之信息也较多,面临被质证或抗辩之不利的因素,进而令自己处于劣势地位。为避免不明智之累诉,避免两败俱伤,仅能采取守势,提出较少之诉讼请求。与之相反的,对于掌握的证据比较少之一方来讲,由于举证、质证外露之信息较少,对诉讼风险之考虑亦相对较少,诉讼里面反而会由于不太顾忌后果却掌握主动,从而提出较高诉讼请求(如举证责任较少的一方,常常具有较高之期望值,进而提出较大之诉讼标的)。
(三)诉讼当事人诉讼之目的是追求自身的利益之最大化。追求诉讼标的之最大化之行为并非能够保证自身诉讼成本之降低或者诉讼目的之最终实现,同时亦不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之实现,反而可能会由于诉讼导致两败俱伤,进而影响或者损害了社会利益。
(四)避免诉讼之风险是引入博弈理论之理性选择。民事诉讼是存在风险的,不管是原告抑或是被告,风险源自于败诉之后果负担;另一方面则源自于胜诉后法律文书之难于履行(或强制执行);再一方面源自于过高之诉讼成本令当事人的心力不济。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皆会或明或暗地向提示给当事人诉讼风险之存在的信息。自现实当中来讲,博弈是有关竞争及决策之理论,竞争存在有风险,诉讼乃是当事人双方间的竞争,诉讼风险之存在及怎样避免诉讼的风险是引入博弈理论之前提及理性选择。
从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看来,原被告双方间之博弈贯穿于始终,并且分成不同的阶段。譬如立案阶段是原告方之博弈行为,答辩阶段是被告方之博弈行为,庭审阶段则是双方之博弈过程。庭审阶段中又可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譬如陈述阶段、举证阶段、质证阶段,双方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以及法庭主持调解阶段等。能够发现民事诉讼内部之博弈是分阶段的,有时此类阶段或许不是很明显,但是确实存在,并且支配双方当事人之思维以及诉讼的行为,每个阶段之博弈称为子博弈。并且或许由于案件审理之需要显现出反复博弈。因为诉讼的结果不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某阶段之行为,而取决于他们的整个博弈进程里面的行为,所以于民事诉讼里面不管原告还是被告皆会采取逆推归纳的方法,努力令自己之主张或者抗辩获得法官之采信,进而获得最佳之博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