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1:49:52来源:法律常识
上周四,我方(代理原告)申请再次开庭的案子在拖延半年后,终于安排上了。
开庭后,主审法官宣布开庭,对上次法庭要求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询问我方提交的证据情况。
我方提交的补充证据包括三份书证和一个证人证言(证人出庭)。
主审法官要求我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但在主审法官刚说完后,被告代理律师举手,说:在原告举证之前,我方提出反诉,希望法庭能合并审理。
被告律师的突袭,不但打断了我方的举证流程,也把主审法官说得愣了一下。主审法官接过被告律师递上来的《反诉状》和证据,看了起来。被告律师也给了我们一套《反诉状》和证据。
趁着主审法官看《反诉状》的机会,我赶忙拿出笔记本,找到《民诉法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于是,我赶紧举手,说:请法庭注意,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法庭不应受理。去年12月8日的开庭中,双方已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结合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并发表了最后意见。而被告现在进行反诉,显然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
被告律师急忙说:本次开庭是应原告申请再次举行的,而且传票上也写的是“开庭”,既然是开庭,就不能说双方的辩论已经结束。
我方再次陈述:本次开庭是因为上次开庭的时候,法庭认为原告提交的IP地址和密码交付的证据不充分,要求原告庭后7日内再次提交证据,而原告庭后7日内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考虑到有证人出庭,所以申请再次开庭,如果没有证人出庭,法庭完全可以将证据副本邮寄被告,被告进行书面质证,之所以延宕半年多举行,是因为疫情的原因。
主审法官要求双方暂时退庭,合议庭就被告反诉进行合议。
等了5分钟,我们再次进入法庭,主审法官说:经过查询上次开庭笔录,上次开庭的时候,所有流程都已经完成,本次开庭仅仅审查原告庭后提交的补强证据,并不进行法庭辩论,所以被告提交的反诉合议庭不予受理,被告可以另行起诉。
从上述经过可以看出,第二次开庭是否能进行反诉,关键在于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是否已经进行了法庭辩论,如果已经进行了法庭辩论的,则不能进行反诉;如果上次开庭没有进行法庭辩论的,则第二次开庭是可以进行反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