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5:46:1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是宛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时荣利,给大家谈谈《浅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对检察机关在新的形势下做优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
是的。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好,需要各司法机关在各自履职中过程中形成理念上的共识,这就要求对该政策的内涵予以准确把握。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慎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慎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在我们党各个历史时期的刑事政策和理念中,是否能探寻到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
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通过追寻回顾我们党各个历史时期的刑事政策和理念,不仅能深刻领悟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合理性与必然性,更能增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信仰、信念、信心。
1929年在古田会议上,通过了由毛泽东同志主持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规定不准刑讯逼供、坚决废止肉刑。
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明确规定,“在审讯方法上,为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地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除肉刑,而采取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这些规定总体上体现了“权力制约”“保障上诉权”“禁止刑讯逼供”“用证据说话”的基本法治思维。
在政治斗争形势十分严峻的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也多次指示过要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在毛泽东同志上述政策指引下,山东、陕甘宁、冀鲁豫、晋西北等解放区纷纷实施人权保障立法,《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规定,人民因犯罪被捕拘禁,执行机关应在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但逮捕时必须持逮捕状。凡判处死刑者,必须经主任公署批准后执行。这些规定完全符合现代法治和人权保障理念。
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毛泽东同志还提出了严格的死刑审批复核程序和死刑缓刑的思想。
改革开放之后,少捕慎押的理念逐步细化并进入到立法程序之中。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奠定了我国逮捕制度“证据标准”“刑罚标准”和“必要性标准”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职能。
通过对我党历史上的少捕慎刑实践认真梳理时,我们就会越发明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团结更大多数人,是我党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重要经验。而从党的百年发展史上看,凡是重视“少捕少杀”刑事政策的阶段,往往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各项事业取得更大成绩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对较快,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较高。
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哪些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一是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信息犯罪、环境犯罪等行政犯涉及罪名越来越广、涉罪人数越来越多,逮捕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是势所必然。特别是以危险驾驶罪等轻微犯罪入刑为代表的积极主义刑事立法,迫切需要裁量主义的刑事司法与之相匹配,以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深刻转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推行,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以便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在更高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机统一。另外,随着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公众普遍希望刑事案件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办理,羁押是否合理、必要,愈加受到关注。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三是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借助非羁押诉讼电子监管平台,依托手机APP数字监管,运用大数据、定位追踪等科技手段,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可以实现对异地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管。以往只有“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运用非羁押电子监管措施,进行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拓宽了取保候审的便利性,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有些人可能会担心,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把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放出来”,会不会导致社会治安的失序和转恶呢?
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另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所承受的精神和身体上的压力较小,能够更加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降低涉罪人员回归社会的成本。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后往往存在交叉感染的问题,对于没有羁押必要性的人员,在诉讼程序上赋予其一定的自由,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样能够起到教育警示作用,预防其再次犯罪。另外,未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或者可能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更有意愿、也有更多空间减轻犯罪后果,赔偿经济损失。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促进当事人达成谅解、提升社会治理效果方面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我们来举两个典型的案例,让听众朋友们更直观的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今天要举的案例是两个轻伤害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对比,更能体现出“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
【姜某故意伤害案】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想法,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通报纠纷通道归属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核实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住院费、务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徐某故意伤害案 】2020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因怀疑梁某与其他男性交往,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划刺梁某胸部、背部。梁某边闪躲边求饶并试图夺刀,徐某仍继续用刀扎刺梁某手、腿等部位,见梁某身体多处伤口出血才停手,后随同他人将梁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梁某三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一处伤势为轻微伤。
徐某主观恶性较大,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曾以“分手就骚扰你全家”等言语进行恐吓、威胁,并数次殴打被害人梁某,曾致其受伤就医。不逮捕存在再次伤害梁某或其家人的可能。且面对梁某多处刀伤的事实,徐某回避事先准备刀具、蓄意伤害梁某等关键犯罪细节始终不认罪,无悔罪表现。
通过全面审查徐某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赔偿情况及认罪悔罪等表现,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徐某在与梁某长达三年的交往过程中,始终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且多次言语辱骂甚至暴力殴打梁某。此次犯罪系徐某趁梁某卧床休息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其身体连续划刺,梁某求饶时仍不停手,最终造成梁某肋骨骨折、气胸及上肢、下肢、前胸和后背9处刀伤,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到案后,检察机关经证据开示、释法说理,徐某始终不认罪,且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用。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上诉被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进入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选择。人民群众期待的盛世,也必然是一个法治昌明、良法善治的社会,是一个犯罪率低且和谐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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