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事故1级赔偿多少,武汉交通事故1级赔偿多少钱

时间:2022-09-24 16:03:11来源:法律常识

当奶奶、生母、继母和未婚妻一同出现在了法庭上,这里面发生了怎样的故事?法官又是如何抽丝剥茧、厘清事实、定分止争的呢?

故事,还要从一场2年前的车祸说起。

2019年6月的一天上午,在路边正常行走的李孟遭遇一辆因规避前方事故而冲出路面的卡车撞击,不幸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李孟在事故中无责任。

发生这样的悲剧,李孟的家人十分伤心。特别是他的未婚妻柳娜,本来双方已经按照民间习俗在家乡举办了婚礼,只差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了,可谁知道却发生了这样的意外。同年7月,柳娜和李孟的母亲周芳、父亲李成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大家约定:柳娜继续对李孟的父母以公爹、公婆相称,孝敬二老,并按照当地风俗料理李孟的后事;周芳、李成则继续对柳娜以儿媳相称;本次事故的赔偿款,优先支付李孟的安葬费,并在支付给李孟的叔叔李功、姑姑李华、母亲周芳合计17万元后,余下的赔偿款由李成、周芳和柳娜三人平均分配。

2020年10月,周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同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共向周芳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约人民币82万元。赔偿款终于确定了下来,但是真到了领款分配的时候,又有新的麻烦事情发生了。

2021年7月,周芳和柳娜都接到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她们被一名叫郭欣的女人起诉了,要求分割李孟的赔偿款。

郭欣又是谁呢?

原来,就在三人签订协议书后没有多久,2019年10月李成也去世了。早在上个世纪90年底初,李成就与周芳离婚了。之后李成与郭欣再婚,并生育了一个孩子李忠。由于李成是在赔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数额确定前去世的,因此他名下的赔偿款就变成了遗产。

硚口法院仁寿法庭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唐磊认真梳理了李成和李孟这两个人的家庭关系,依法追加了李成的继母、李孟的奶奶袁萍参加诉讼。

2021年7月和11月,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欣和李忠提出,要求依法分割李孟的赔偿款82万元。面对郭欣的诉请,周芳认为,李孟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进行的赔偿,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继承财产范围;同时,赔偿款在李成生前并未存在,不属于遗产,李成去世后,他也丧失了对赔偿款的分配资格,因此,郭欣和李忠无权继承。袁萍则表示,李孟自从李成与周芳离婚后,从小就和自己一起生活,是她和李成将李孟养大的,现在继子和孙子都不在了,她尊重法院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为了了解李孟、李成家庭的真实情况,法官也对他们所居住的社区进行了走访,掌握了第一手的资料。同时,在法官主持的案件调解期间,柳娜向周芳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对于李孟的赔偿款,她只要七万元,超出的部分则赠与给周芳。

到底该如何分配李成名下的赔偿款呢?

硚口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法院认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赔偿和补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共有人的范围,参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即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李孟死亡后,他的近亲属为父亲李成、母亲周芳。李孟的赔偿款本应有其近亲属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予以合理分配。鉴于李成、周芳和柳娜在李孟死后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赔偿款的分配方式。该协议书是李成、周芳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应属有效。李成在李孟死亡后,李孟赔偿款数额确定前死亡,李成作为共有人享有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已经确定,仅数额尚未明确,因此郭欣、李忠和袁萍作为李成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继承李成应分配的份额,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赔偿款中的交通费、误工费是对周芳个人的补偿,不应参与分配,同时,精神抚慰金是因李孟死亡而对周芳一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亦不应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在扣除处理李孟后事的相关必要支出后,确定周芳、李成、柳娜共同享有分割约55.6万元赔偿款,根据三人之前签订的协议书,每人应分得18.53万元。综合柳娜和周芳之前达成的承诺,以及李忠在办理李孟后事时的支出,2022年1月1,硚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欣、袁萍各分得6.17万元,李忠分得6.45万元,柳娜分得7万元。因其他可获得赔偿款的案外人并未在本案起诉,故由周芳先行代领,其他人可另行主张,故领取46.2万元(享有其中34.2万元)。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为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近亲属的范围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处理。在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生活的紧密程度、感情亲疏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共有人也可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共有人达成分配协议的,应尊重共有人的意见。

本案中,死者的父、母与未婚妻就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已达成分配协议,其未婚妻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有人范围,但作为共有人的死者父、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约定给予死者未婚妻一定份额,应尊重二人的意见,按照该协议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死者的父亲虽在死亡赔偿金金额确定之前死亡,但赔偿的份额已确定,则死者父亲应享有的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宣判释疑时,法官也是向当事人充分释明了案件中涉及法律问题,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湖北经视记者:孙悦 王中豪 通讯员:东成、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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