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4:52:16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指派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杨津娜
案情简介:2014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受援人高某到天津某连锁超市购物,结账后被超市卖场外通道上的水渍滑倒,造成高某腰椎3、4节处压缩骨折。后该店员工带高某到天穆骨科医院治疗,治疗费已由该店部分支付。但高某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营养费及部分医疗费经多次与该超市协商未果。该超市认为,高某摔倒系因天气降雨及自身原因所致,且送其就诊的员工为超市外包单位天津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公司)的员工,事发地点的清洁工作由保洁公司负责,故超市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某认为,超市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其滑倒致伤,存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因经济困难向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杨津娜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杨律师与高某详细分析了案情,因高某在超市通道滑倒致伤时没有保留住现场情况的证据,认定超市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清理通道上的水渍,造成高某摔伤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是本案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为收集证据,杨律师发现高某摔倒的位置是超市卖场外的通道处,两边是独立的店铺,如果争取到店铺工作人员的证言,对于高某摔伤的经过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杨律师多次找到周边店铺进行询问均遭到拒绝,因店铺与超市系合作关系,店铺工作人员不愿作证。但杨律师坚持不懈的向店铺工作人员讲解作证是每位公民的应尽义务,最终说服离高某摔伤现场最近的美甲店老板,同意将其当时亲眼所见的现场及高某摔伤经过进行证明。收集好证据后,杨律师以侵权之诉代理高某将超市起诉至北辰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杨律师提供了收集来的证人证言来证实高某在超市摔伤的经过。而超市提供了照片来证实其卖场外通道处无水渍的情况,否认高某摔伤原因。案件争议焦点是超市是否已经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杨律师在质证阶段提出了超市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系事发当时拍摄,与本案无关联性的意见,并在辩论阶段就超市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强有力的回辩。最终,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对事发地面是否有水渍的事实举出相反证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照片的证明力,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对高某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即80%,高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即20%,超市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4882.42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时遭受侵害而引发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的实施,在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同时,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的认定一直存有争议,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继续探究。本案从证据证明力、关联性进行多角度论证,认定待证事实,案件的处理结果充分发挥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应有的价值,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