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4:56:37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可以很明确的回答:“肯定有关系。”法官之所以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会把这两个问题联系在一起,其根本原因就是婚姻法要求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以照顾子女的利益为原则。以本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举例说明如下:
关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霞(化名,时年四岁)。同时,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东四环的房产(离婚时价值320万元)。因感情不和,关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得到女儿的抚养权。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本律师按照关女士的意愿并以离婚后关女士需要有房子来抚养孩子而要求得到该房产,同时依法给对方补偿款。张先生虽然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没有意见,但不同意把房子给关女士,也要得到该房产并给关女士补偿。对此,法官的最终判决便充分体现了照顾子女原则,将房产判给了关女士,而在补偿方面仅判决其向张先生支付130万元。
对于该案还可以假设一下关女士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补偿款,所以希望放弃房子而要求张先生得房并支付补偿,但张先生反对,同样是不要房子而要补偿。对此,法官接下来可能会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失败,法官依然会按关女士的要求确定房产的归属。原因是:离婚后关女士要独自抚养孩子并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而其经济能力有限。在此条件下如果判决要求其向张先生支付巨额房屋补偿款明显不合理,甚至会影响到其对孩子的抚养。所以,按照关女士或者说在离婚案件中按照将会得到孩子抚养权一方所期望的财产归属方式进行判决才可能充分体现出婚姻法所规定的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