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5:17:22来源:法律常识
焕廷案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起诉主体、诉讼时效、法律关系等问题
原告: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2016年,原告向被告西安公司签订《主购货协议》,向被告郑州公司进行供货。2016年底,被告擅自扣除货款,尚欠794570.44元。2017年,原告继续向被告西安公司供货,存在未入库货款63500元未予结算。2016年之前,被告公司的该项业务由北京公司负责,北京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38148.88元未结清。综上,被告尚欠原告1225689.32元未支付。
起诉主体是否适合?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双方之间供货的总数量、总价款等?
原告称其与被告西安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称在此期间一直向被告郑州公司供货,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供货的总数量、总价款,其提交的交款单也并无原件,因此要求支付75万元货款证据不足;至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北京公司欠付的货款,因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故对此不予处理。
判决驳回原告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郑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提醒:首先,起诉之前要找人专业律师进行把关,避免因诉讼主体存在问题而被驳回;其次,证据链要非常完善,搜集所有的证据原件,予以证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