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7:30:27来源:法律常识
F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李伟律师为其辩护,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会是刽子手的助手。——莫里斯·加尔松
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提起,于2020年9月11日提起变更起诉,F某犯。公诉机关指控F某与他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被告人F某于2018年4月入职,任XXX公司交易中心总监,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非法获利至49005元。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有有退赃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被告人F某犯诈骗罪,判处三年,四年,并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不能盲目做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应有理有据使法官信服,最大程度上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李伟律师,中山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双硕士、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通过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主要承办金融犯罪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和企业(家)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