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6:45:05来源:法律常识
(2022-486)
“谢谢你们对我父亲的救助,还专程过来办理手续,真的非常感谢!”近日,李某的儿子向检察官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日前,永宁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来到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某的家中,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李某办理司法救助金发放手续。2014年5月,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曹某驾驶的停靠在路边的轿车发生追尾,致使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李某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5万余元,曹某及车辆所有人共垫付医疗费9.4万元,剩余由李某家属支付。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右半身瘫痪,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说话,经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不幸的是,李某妻子于2018年因车祸去世,照顾李某的重担落在李某两个儿子身上。因经济困难,李某两个儿子一边照顾李某,一边打工,生活艰难。
李某起诉后,法院判决曹某及车辆所有人对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6000元;曹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493327.83元。截至目前,车辆所有人已履行赔付义务,曹某仅赔付1万元。后经永宁县法院查询,曹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永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李某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因李某行动不便,承办检察官上门为李某办理领款手续。
近年来,永宁县检察院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延伸救助范围,落实救助措施,建立起“应救尽救、不留死角”的司法救助体系,有效解决了部分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燃眉之急,把司法救助打造成为服务群众的“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