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8:28:22来源:法律常识
股票配资诈骗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虚拟货币一定是诈骗罪吗,业务员诈骗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股票配资诈骗案例有哪些。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股票配资业务员主管涉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案例给家属分析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取得了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好结果。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叶律师从家属处得知,当事人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是业务主管。当事人的主管职务给取保候审增加了难度。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在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是业务主管,其自始至终认为公司具有真实交易。随后,叶律师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多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刑事拘留37天后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当事人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员,后升任业务主管,负责联系客户,介绍配资服务,底薪和提成共计10万元左右。用户无法提现后报案,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老板不存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前通谋,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1.当事人自始至终认为公司具有真实交易
第一,当事人入职公司后,公司告知当事人APP是正规应用商店可以下载的炒股软件,是真实接入证券市场的。第二,当事人的客户有向其索要交割单,经理也给客户展示过交割单,资金真实进入交易环节。
2.当事人一开始不清楚新公司实施诈骗犯罪,直到2021年4月底客户无法提现,才对老板产生怀疑,与老板不具有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当事人入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公司不具有真实交易。老板联系当事人入职新公司时,告知当事人业务模式和公司一样,也一再强调是实盘。第二,当事人此前无证券从业经历,老板给当事人提供的华龙证券的营业执照证明其正规性。第三,当事人并未参与涉案公司的股指交易环节,也不具有查看后台资金去向的权限,对于款项是否进入股市并不明知,其不具有分辨虚拟盘还是实盘的能力,直至案发后公安提审才得知涉案公司可能属于股票诈骗。且当事人与上游公司没有接触,配资信息掌握在老板手里,当事人不清楚是否存在虚构配资诱使客户投资的情况。第四,当事人在新公司总共发展了3个客户,3个客户在配资炒股过程中均盈利,也可以正常提现,直至案发,本金无任何亏损。当事人出于对公司的信任,和朋友高某某都在华龙证券使用过配资服务,其提出如果知道可能存在诈骗或者资金断裂的情况,自己不会使用也不会给朋友推荐。第五,2021年4月底,当事人的客户和另一个业务员的客户反映账户无法提现,当事人对公司性质产生怀疑,和业务员讨论公司是不是出问题了并且一起去向老板求证,老板告诉他们是上游公司资金链出问题了,他会尽快安排客户提现。当事人和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当事人入职新公司时并不明知公司诈骗,客户无法提现后才对老板产生怀疑,并非一开始与老板共谋实施诈骗犯罪。第六,当事人产生怀疑后,再未发展客户,不存在客户入金,5月初当事人离职,其内心产生怀疑后并未给老板的诈骗行为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
综上,当事人与老板不存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前通谋,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二、当事人未经证监会许可协助公司开展股票配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当事人等普通业务员以高额配资吸引客户,涉案公司可能存在未经证监会批准从事融资融券服务的情形,其行为可能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三、当事人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空有主管之名但无管理职权,故当事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的从犯
1.当事人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不涉及资金去向等核心环节
从股票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的犯罪链条来看,前端为业务员联系客户推广股票交易软件,后端为无真实交易或者无真实配资,而犯罪核心在于后端。当事人只参与配资软件推广与配资咨询服务,虽经公司培训使用营销话术,但客观上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业务员并未给客户入金后的投资提供任何建议。当事人并不参与后续的股指交易,不经手客户资金,不明知存在虚假交易,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其完全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
2.当事人空有主管之名但无管理职权,业务员直接对接老板
从当事人实际所起作用来看,当事人并未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不涉及资金去向。2020年4月,当事人入职初期是普通业务员,从事配资推广工作。从电话推广业务员到后来的业务主管,均是公司及老板安排的工作。当事人只是作为一个底层员工,接受领导指令从事相关工作,并不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也不涉及资金的流转。当事人空有主管之名但无主管职权,当事人的主管职权仅限于招聘、面试等人事工作,从团队手续费中收取2%的提成系招聘的奖励,除当事人外的业务员带新的业务员入职,也同样可以拿到新业务员的提成。此外,业务员本身直接对老板负责,当事人对业务员不具有管理权。
四、当事人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1.当事人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
第一,当事人在案涉公司所涉工作等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第二,当事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诈骗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只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既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第三,当事人并非配资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的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第四,当事人不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刚毕业两年且无任何犯罪前科,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2.当事人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处于配资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的底端,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当事人愿意退出从老板处得到的全部工资提成所得,积极协助退赃挽损工作,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