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8:53:00来源:法律常识
在外人眼中,律师雷厉风行、专业严谨。但律师是人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有些错误可以理解,有些错却决不能犯!尤其是在法庭上,越简单的问题可能越容易被忽视。在此,将律师在法庭之上犯过的那些错误做了整理,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1、【迟到】:零容忍
准时是一种美德。这句话放在任何语境和场合下几乎都是合适的。但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律师开庭迟到,多数情况非故意,更非头天晚上睡觉睡过了头。但非故意的迟到同样不可原谅。或许是因为记错了时间,或许是时间没记错,但跑错了地方;亦或许是时间、地点都没记错,但就是堵在路上眼巴巴地望着远方的法院大楼无可奈何。总之,迟到这种事情绝非不可抗力,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2、【遗忘】: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和迟到的主观性错误不同,遗忘多数是由于客观使然。但如果把开庭这件事压根就忘了一干二净,当然应该比迟到还可恶。这里所讨论的遗忘还不是说忘了开庭这件事,而是忘记携带应该带的开庭所需文件、物品。忘记带律师证,就干脆就别去了;忘记笔和纸,自己无法记录;忘记带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跟白去了一样。但如果把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忘记带了,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毁灭性的打击。哪位老兄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鼓励手持律师证以头撞墙!
3、【欠缺】:起诉状原件/证据复印件/委托手续……
如果不是基于自己遗忘,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开庭时还没有带齐开庭所必备的文件,准备到时候再见机行事,多半要做好自找尴尬的准备。笔者曾经遇到,开庭时,对面同仁作为原告代理人,手里却没有起诉状原件。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复印件,当我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复印件时,对方说只复印了一份。好心的法官只好说,来,你把我这份拿去看吧。最终只有原、被告双方看着证据,法官望着天……
4、【跑神】: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
说实话,香港、欧美的律政剧、法庭剧误导了很多人。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么多的法庭审判是扣人心弦、跌宕起伏的?多数情况下开庭环节繁多、冗长。所以,开庭中难免有些环节让人昏昏欲睡。这时候,有人在努力坚持地听着,有人在桌上画起了小人儿,有人在拨弄着手机屏幕,还有的时候甚至会听见鼾声。但无论如何,作为律师,无论从职业还是专业角度,都应该专注法庭上发生着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一个重要的瞬间一旦逝去,后悔都没有机会。
5、【糊涂】:对法律赋予的律师权利及己方权益不坚守
说到法庭上的一些错误,有些是出于主观,有些则完全是职业素养,还有一些完全是经验不足造成的。曾经听到一个笑话说:国外有某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打起了鼾,法官忍无可忍敲了敲桌子,大声说道“肃静”。睡梦中的律师被惊醒了,第一个反应是一下子举起右手跳了起来“我反对!”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天职,以反对对方提出的一切抗辩主张为己任。但如果因自己的经验不足,不熟知法庭有关程序以及法律赋予律师或者己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丧失有些机会或权益时,那当然是比较可悲的事情了。
6、【含混】:表达不清,让人听不明白,会错意
很多时候,人们一说起律师就是给口吐莲花、伶牙俐齿的印象。但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并非所有的律师都擅长雄辩,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需要滔滔不绝。但是,对于一名职业律师来说,在法庭上具有清醒的头脑和思维、清晰的逻辑和表达,是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但某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律师说完之后,无论对方还是法官,都是一脸茫然“您在说什么?”归因汇总,表达不清有时确实是因为口齿不灵,有时是因为语言习惯,还有时是思维混乱。总之,如果说完之后让听者不知所以,总是一次失败的表达。
7、【忽视】:小看了书记员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说,法院将逐步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将不需要书记员记录。这的确是一件好事,但面对现实,全国各地法院条件千差万别,就目前来说不能不说还没法完全实现。大部分法院仍然需要书记员电脑录入法庭上所有人的讲话。但说到此处的律师之错,便是无视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只管自己嘴上痛快,过把瘾之后才发现书记员一个字没记上,白说了!但有一次笔者也遇到了一个相反的情况:那次我特意说得比较慢,以方便书记员记录。但没想到书记员竟然正在发呆,望着窗外呢。亏得我及时发现,立马温和但语气坚决地说:“请书记员记录一下我的发言。”
8、【忙乱】:手忙脚乱地翻找己方证据=对方得意休息
法庭上的从容不迫、有条不紊除了足够的出庭经验以外,当然就是在开庭前做了足够好的功课。与之相反,很多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未在事前做好功课,导致开庭时手忙脚乱的情况也是比比皆是。某次开庭,对方律师提出的某份证据举证时,笔者故意轻描淡写地打断她说“对不起,您刚才给我的一套证据复印件里没有你说的呀”。法官则也很“帮忙”:“我这里也没有看到啊?”此刻,你可以想象一下对方律师的忙乱了。一个埋怨另一个没检查好,另一个则坚持说做好页码了。总之,对方一通找,最终还是没有找到。还有一次,笔者和法官曾经非常耐心地看着对方律师在法庭上花费40分钟时间整理自己的证据材料。不过那一刻,作为案件对方,我却一点也“得意”不起来。身为同行,只有羞愧。
9、【与人不便】:应给他人提供足够的便利
大部分情况下,在法庭上的活动是发生在对双方的证据举证、质证环节。因此,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给对方,是否能做到让阅读者清楚明了,既影响到法庭的审理效率,也体现了证据提交者的专业素养。一般来说,律师应准备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留给自己,一份交给对方,一份交给法官。三者对照举证、质证,各方都比较便利。但现实中,却非如此。有的只提供证据原件,连一份复印件也没有,或者只有一份复印件,给了法官,对方却没有。笔者曾经遇到过,双方交换证据时,当我方给对方一套证据复印件后索取对方证据的复印件时,对方却说没有复印件了。有没有准备证据复印件也许并不能决定案件输赢,但却反映了律师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准方面的“输赢”。当事人看得见,对方律师看得见,法官也看得见。
10、【不招人待见】:自己悟……
有没有“眼力见儿”这件事,不仅发生在法庭上。做一个招人喜欢而不是招人讨厌的人,同样适用于法庭上的每一个人。有时明明有理,但得理不饶人咄咄逼人步步紧逼,也会惹人讨厌;有时明明已说清楚了自己的观点,但一再喋喋不休絮叨不停,让人听了厌烦;有时明明已经开庭很长时间了,而法官多次示意要休庭后面还有一个庭要开之后,仍然不管不顾,大放厥词;有时明明下面一拨新要开庭的人在一边焦急等待了,对笔录中的某些无关紧要的用词记录却仍然揪住不放或者对自己说过的话不承认非要书记员修改笔录,等等,不一而足。有时候,真心不知道,这些“不招人待见”的举动和行为会不会影响到案件判决结果,但至少在法庭上共度的那些时间,总不是一个令人愉悦的体验和回忆。而且,重点是如果让法官心里不爽,对自己只有坏处,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