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7:01:06来源:法律常识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周某供犯罪所用对公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出售银行账户系用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注册成立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该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将该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线。经查询,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关联李某、刘某、陈某等1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5月26日至6月12日,该对公账户进账共计人民币5545858元。
2021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武汉市某小区一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截至2021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冻结的以上对公账户余额为人民币684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