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找中介好还是律师好,房屋过户找中介好还是律师好呢

时间:2022-12-14 09:04:3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0日,何女士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独家销售定金合同》,约定何女士独家委托该公司销售其房屋,中介公司向何女士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年9月,何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联系到买家,双方绕过中介公司私下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何女士索赔吗?”

【律师解答】

中介公司可以向何女士索赔。

中介公司可以要求何女士返还双倍定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有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案中,何女士在收取了中介公司购房定金5万元之后,私下与买家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交易,致使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销售定金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向中介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中介公司也可以要求何女士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中,何女士绕过中介公司与买家私下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易,系违约行为,中介公司可以要求何女士支付违约金20万元。

那么,中介公司能否同时索要双倍定金和违约金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独家销售定金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但两者只能择一适用。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可以要求何女士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也可以要求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但不能要求她既返还双倍定金又支付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何女士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联系到买家,并与其私下达成房屋交易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有公民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并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做到善意不欺、恪守信用,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国家利益,以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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