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7:26:07来源:法律常识
男方嫖娼偷盗,导致离婚,女方会要到离婚损害赔偿金吗?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该归谁抚养?抚养费多少?继子女有没有权利分得父母遗产?2022年8月6日上午山东台《周末说法》节目,德州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郭冬梅、桑雨露、孙鹏鹏律师结合民法典,讲述了她们亲自代理的妇女权益维护案例,山东台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齐鲁网、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
桑雨露律师:我帮女方要到离婚损害赔偿
桑雨露,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获评山东省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德州广播电视台房产栏目嘉宾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等。
男方嫖娼偷盗,导致离婚,女方会要到离婚损害赔偿金吗?
女方与男方结婚10年了,但婚后女方就发现男方经常嫖娼,2017年年底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男方又不肯离婚,法院驳回了起诉。
后二人分居,男方并未收敛,甚至趁嫖娼之际窃取他人手机、财物被抓获,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男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女方无法忍受有这样一个道德败坏的丈夫,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这一次她聘请我做她的诉讼代理人。
女方找到我时情绪非常激动,说男方多次嫖娼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败坏了家庭的声誉,她都抬不起头,坚决要求离婚。
我对女方非常同情,安抚女方情绪,指导她搜集男方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嫖资的转账记录等,我们律师也前往派出所调取男方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提交男方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
诉讼过程中,男方仍然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还有感情。我们向法官提出:男方虽然没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多次嫖娼背叛婚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同样严重伤害女方,属于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而且屡教不改。二人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男方仍然嫖娼,不可原谅,应当认定为他们夫妻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律师提出: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应当支付给无过错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可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调整为10000元。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结合实际需要,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男方婚内多次嫖娼并犯有盗窃罪,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金。
我帮女方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女双方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因为男方不够结婚年龄当时并未领取结婚证,只是办了婚礼,育有一子。共同生活中,二人性格不合,年龄较小,处理问题比较冲动。男方脾气暴躁,爱喝酒,每次吵架都会砸东西,有时会动手打女方,掐女方脖子,女方无法忍受带孩子回到娘家。男方起初回到女方娘家求和,但女方对这段感情失望,要求彻底与男方分手。此后男方多次在酒后骚扰女方,女方父亲阻拦时,男方甚至用啤酒瓶威胁女方父亲,对女方家庭造成极大心理阴影,惶惶不可终日,担心男方不知何时又会上门闹事。
为此女方找到我们,想要解除同居关系,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向律师表示了自己的担心,怕自己起诉以后,男方会气急败坏,再次上门骚扰家人。
我帮女方分析了她的特殊情况:首先,两人没有领结婚证,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人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只要二人自行协商分手即可;但对于同居期间的孩子抚养权问题和财产问题,我们可以代表女方主张,法院会受理;对女方最为担心的家暴女方且骚扰家人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接受委托后,我去派出所调取男方多次家暴女方及骚扰女方家人的报警材料,让女方配合提供被家暴的伤情照片、男方将女方家中东西砸坏的照片、女方伤情的诊断证明等。
我们向法院提供以上证据后,帮助女方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快,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并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支持女方的诉求,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指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在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女方依然有权利申请人身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家暴常见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
同时,《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郭冬梅律师:一切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郭冬梅,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曾任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调解员,被评为德州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调解中心调解员,德州市妇联反家暴维权志愿者。擅长民事、刑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代理。
女方是个90后小姑娘,她与男方通过网络认识,双方的年龄差距12岁,女方不听家人的劝阻,通过聊天认识几个月后执意与男方于2017年结婚登记。
2019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儿,一直跟随女方生活。在生育女儿期间,女方一直觉得身体不舒服,便和男方说,男方置之不理,女方很伤心,于是带着孩子回了娘家。2020年3月初,女方觉得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家人带女方检查,结果查出患了子宫癌,医生建议做手术切除。女方将这个消息告诉了男方,男方说“这么年轻怎么可能得癌症呢?装的吧,我现在没有钱。”
在此之前,女方与男方多次闹过矛盾,女方都没有产生过离婚的念头,但女方查出病以后,男方对女方的态度,让女方对这段婚姻彻底绝望,感到这段网恋的感情太虚假了!
女方于2020年7月份提起了第一次离婚诉讼。在法庭上,由于女方没有录音及相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都是口述,男方又不予认可,法院最终认为女方所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尽管法院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女方离婚的决心已定,她找到我,让我帮她准备第二次诉讼离婚。她打电话说“男方非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我不能离开孩子,离开孩子我活不下去。”
她身在病中,对于过往婚姻追悔莫及;对于未来的身体状况忧心忡忡,她特别无助,孩子就是她的希望。
代理这个案子我很同情她,我的心情很沉重。我听她详细的讲述了整个案件经过,帮她分析案情,让她准备需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女方忐忑不安,总是问我“郭律师,我这次能和对方离婚吗?孩子不会离开我吧?如果孩子判给男方,我怎么办呢?”我不断的开导她,避免她心理压力过大。
终于等到了开庭的日子。在法庭上,围绕法官总结的焦点,我们向法庭提交了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判决书、女方在外租房的合同、女方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工资流水、女方目前病情稳定的复查结果、女方平常照顾孩子的照片、带孩子接种疫苗的照片、女方父母出具的有能力看护孩子并且愿意帮助女方照顾孩子的说明……。
男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予以反驳,强烈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我从法律层面,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女方及男方目前的工作居住情况,包括感情方面做了孩子应由女方抚养及男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的充分论述。
最终法院通过开庭法庭调查,了解到男方由于长年在外,对于孩子的生活习惯根本不了解,在我们充分的举证下,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有权行使探望权。
1、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三款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子女尚且年幼,尤其是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但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在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时,女方往往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对于尚且年幼的子女,女方往往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其中就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法院往往会优先考虑承担较多子女照顾义务的女方作为直接抚养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女方怎样举证最大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呢?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些证明孩子一直由其照顾抚养的证据,例如平时接送孩子上下学、参加学校组织的亲子活动,支付孩子兴趣班的学费、购买孩子必需品的发票、以及带孩子外出游玩的照片、视频等。
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果男方存在有家庭暴力、赌博和吸毒等恶习,女方可以收集这面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3.父母离婚时抚养费的判决依据
我国抚养费的金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男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陈述每月的工资为4000左右,女方的诉求中根据孩子的生活水平和男方的工资,要求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最终法院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和法律的规定,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整。
2、 关于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每个月定期支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是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
抚养费支付截止的时间,一般至孩子十八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尤其是父母双方都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时候,可能一方会向法庭表达如果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会根据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来判断是否允许。
父母离婚会对未成年人的心底留下难以磨灭的伤痕,也会形成两个甚至数个家庭之间的对抗,父母应努力将因双方离婚而给子女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夫妻离异时告知孩子,应以孩子能够接受的方式,在抚养权上尽量尊重孩子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更应尊重和保障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进而使子女感受到父母双方虽已离婚,但并没有因离婚而减少对自己的爱。
孙鹏鹏律师:一波三折的继承权纠纷,我让兄妹四人握手言和
孙鹏鹏,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 、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深受当事人好评。
继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有一对男女都是二婚组建新的家庭,双方各有儿女。男方是三个儿子,女方带来一个女儿才两岁。两人结婚后女儿将姓氏也改成了继父的姓氏,一直跟着母亲、继父共同生活,继父对这个女儿也是视为己出。
多年后,母亲去世,后来继父病重期间,女儿对继父照顾的无微不至,继父也去世了。
这对夫妻的遗产包括有一套房产和银行存款。这个时候继父的大儿子拿出了父亲的遗嘱,说是父亲住院时给他们夫妻留下的。遗嘱说房子和所有存款都给大儿子。这份遗嘱是大儿子本人代书,老父亲签字。
看到这份遗嘱,不仅女儿心理不平衡,其他两个儿子都对父亲这样的处置很有意见。两个儿子觉得他们兄弟三人应该平分财产,独独没有人提到妹妹的权益。
哥哥们的态度让这个女儿不能接受,女儿来找我咨询。
当我看到老人的这份遗书时,当即告诉她,这是一份无效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大儿子不能自己又是代书人,又是见证人。
如此一来老人的遗产必须进入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这个女儿和哥哥们享有同等继承权!
但是哥哥们不干,说妹妹不是父亲亲生,而且嫁出去的女儿不该继承老人财产,非要让妹妹放弃继承权。
我明确告诉这个女儿,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证明你和父亲、哥哥们之间的亲属关系。
我就向派出所调取证明,派出所无相关档案记载,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我又前往被继承人也就是继父的工作单位调取档案材料,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另外,我指导当事人搜集与继父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相关证据,这是最关键的证据内容,如小时候共同生活的合影,当事人学生档案上继父作为家长的签名等等……过去的很多留影,让这个女儿屡次痛哭失声,她跟父亲很有感情的。
在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后,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三个哥哥情绪激动,认为当事人不是父亲的亲生子女,又是女儿,无权分割任何遗产。 他们认为是妹妹和他们争遗产。我说,这个妹妹到你家时才2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及教育上均需要照顾抚养,在学习期间的费用也是母亲和继父共同支付。在生活中妹妹以“爸爸”称呼继父,继父病重期间也予以照顾,由此看出妹妹已融入家庭并成为其家庭的一员,应当认定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女儿对继父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考虑到继承纠纷案件涉及为兄妹关系,即使无血缘关系,但共同生活多年,彼此感情是有的,不应当因遗产分割问题反目成仇。庭审结束后,我多次电话联系三名被告做调解工作,告诉他们,他们父亲一定不希望看到兄妹打官司分遗产;这个案子打下去对他们也不利;最后三个哥哥终于接受了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的事实。
最终四兄妹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给予其他三个弟妹财产补偿,存款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这个结果是比较公允的,四个人都接受,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