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0:51:34来源:法律常识
(法治在线中国讯:新超)日前,本网收到来自河南郑州王先生的投诉信,信中说:2015年5月28日,他经朋友在焦作办理一张中国移动吉祥卡,交了1000元预存话费。之后,就正常使用。后来,预存话费用完,发现每月最低消费为128元的套餐,到移动大厅询问,说是合约套餐,不能更改。
之后,也没再询问此事。随着国家对通讯资费调整,消费者获得更多实惠。王先生的手机通话量就出现大幅度结余,于是,大约是2019年9月,他和妻子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与农业路交接处西南角的中国移动大厅,交上身份证,请求更改套餐,却被告知说:你的套餐不能更改。期间,儿子也多次向10086反映无果。2020年,我王先生就联系办该卡人,请他帮忙更改下套餐,对方说:“真不好处理,你可以在郑州卖掉。”因为手机号,王先生已用了好几年,好多好友都存下了该号码,王先生也不肯丢掉此号码。
因此,为了保证朋友间的正常联系,王先生每月都要支付138元以上的话费,有时都要支付170多元到200元不等的手机话费,实在让王先生无法忍受。今年“五一”,王先生又拨通另一位在中国移动工作的朋友,第二天,王先生得到的馈说:“这个套餐是省公司系统做死的,更改不了!”
王先生说他办理的这个“套餐”,只提供了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自始至终,却没有见过这个“套餐”的具体协议。王先生说:即便是认可了“套餐”,难道更改套餐就这样难吗?!王先生表示:要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此问题,本网咨询了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玉祥律师,他说:中国移动焦作分公司与王先生订立的合同应该是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赵律师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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