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名义上是劳动关系,实质上挂靠的内部承包关系。基本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差不多。我觉得律师事务所今后与聘用律师的这种承包关系将逐步消失,将正式成为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主要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够占有的比例大概在三分之二左右,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够占有三分之一的比例左右。下边就以合伙律师事务所来说明相关问题。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来组成的。
这些合伙人的业务能力一般是比较好的。
合伙协议当中具体安排了,各合伙人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费用的分担及收益分配的比例。
假如说这是一个有三个人组成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约定每人分担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三分之一,各合伙人的收入归自己,个人经营所得税有个人分担。
假如说律师所每年的费用共计三十万元,每位合伙人分担十万元。合伙人甲年收费一百万元,合伙人乙年收费八十万元,合伙人丙年收费六十万元。各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交合伙经营所得税后才是自己的所得。
如果是该合伙所聘用了十名律师,每位聘用律师给律师所交一万元,律师所的收益为十万元,则三位合伙人共计需要承担费用是二十万元。
三、每年律师人数的不断增加,竞争越来越激烈,僧多粥少。那些年轻的律师及其竞争力比较低的律师,这基本承揽不到案件,自己承包经营尚不能维持生计。这就有越来越多的聘用律师不能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只能做授薪律师。授薪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律师行业的两极分化会越来越激烈,案件会向极少数律师集中。这就出现了强者恒强的局面,合伙人老板律师就出现了,更多聘用律师就成为了授薪律师,所以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才能够越来越普遍。
四、律师界谁能控制案源,谁就可以是合伙人,谁就是律师界的老板。
不管你采用什么手段,你能得到案源 ,你就是成功者。不管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
即使你这个律师水平再高,得不到案件,那也只能给老板律师打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