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3:37:39来源:法律常识
“有偿代驾”,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通常是指由“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即根据约定(或指示)将“被代驾人”和“车辆”运送至目的地,再由“被代驾人”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
提供“有偿代驾”的主体有“代驾公司”(包括“网络代驾平台”)、以及“服务场所”(比如酒店、酒吧等服务场所),以及“个体司机”。
接下来我们就讨论一下“有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即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注意】
●虽然“代驾服务”通常并非酒店、酒吧等服务场所的“业务范围”,而且一般提供的都是“无偿代驾”,但这种“无偿代驾”并非是基于“情亲或友情”,往往只是为了提升顾客满意度(或解除客户的“后顾之忧”),实现增加客源(刺激消费)的营销目的,进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所谓的“无偿代驾”其实是餐饮等消费的“延伸服务”,应属于顾客消费行为的延续。也就是说,酒店、酒吧等服务场所提供的“无偿代驾”本质上也是“有偿代驾”的一种。
一、“有偿代驾”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要想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必须要理顺“有偿代驾”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有偿代驾”的主体为“代驾公司”
1、“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之间形成一种以提供“代驾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即“代驾公司”需按约定向“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并有权要求“被代驾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对价)。
关于如何对这种“合同关系”进行定性,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介合同”(原《合同法》中称“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无名合同”法律关系。笔者比较赞同“无名合同”法律关系的观点,理由如下:
①“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919条的规定可知,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强调的是提供劳务的过程,而不是结果。而在“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将“被代驾人”安全地送达目的地,注重的是结果,并非是提供劳务的过程(或劳务本身)。
其次,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通常“受托人”需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而在“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代驾人”并不能以“被代驾人”的名义驾驶机动车,必须以“代驾人”自己的名义“亲自”驾驶机动车。比如,当需要向交警出示驾驶证的时候,只能出示“代驾人”自己的驾驶证,而不能提供“被代驾人”的。
因此,“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之间不应当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②“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而在“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被代驾人”只需提供“目的地信息”,至于如何选择行走路线(以及如何驾驶机动车等),通常都是由“代驾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772条的规定可知,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而在“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所需主要设备却是“被代驾人”所有的机动车。
虽然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承揽人”也需按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符合代驾服务注重结果的特征),但从整体来看,“代驾公司”向“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的“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并不匹配。
③“中介合同”法律关系
在“中介合同”(原《合同法》中称“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中介人”负责向“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和“媒介服务”,同时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起到“沟通”和“协调”的作用,但通常不会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更不会成为合同订立的“主体”。而在“代驾公司”(包括“网络代驾平台”)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代驾公司”参与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并以其自己的名义与“被代驾人”订立合同。
因此,“代驾公司”(包括“网络代驾平台”)与“被代驾人”之间并非是“中介合同”法律关系。
综上,由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有名合同”都无法与“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形成的“合同关系”完全匹配,与其非要进行机械地归类,倒不如就以一种提供代驾服务的新型“无名合同”(简称“代驾合同”)予以规范反而更具灵活性。
在“代驾合同”法律关系中,“代驾公司”按约定提供代驾服务,将“被代驾人”及其车辆安全送达目的地,“被代驾人”则需依约向“代驾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2、“代驾公司”与“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前面所述可知,“代驾公司”(包括“网络代驾平台”)不仅直接参与“代驾合同”的订立过程,而且还是“代驾合同”的主体。在提供代驾服务和收费等方面,“代驾公司”都处于主导地位,“代驾公司”对“代驾人”拥有管理、监督、指示、惩罚等权利,而“代驾人”只是通过提供劳务,获取相应的报酬。
虽然现实中存在某些“代驾公司”(特别是“网络代驾平台”)与“代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形,但在确定具体的法律关系时,不仅需要参考双方的约定,还需要分析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通常认为“代驾公司”与“代驾人”之间并不是“中介合同”法律关系,而应当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有偿代驾”的主体为“服务场所”
1、“服务场所”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酒店、酒吧等服务场所提供“代驾服务”,并不会要求“被代驾人”支付“代驾费”。之所以将其划分为“有偿代驾”的范围,是因为享受这种“代驾服务”是有条件的,即以“到店消费”为前提。
酒店、酒吧等服务场所提供的“代驾服务”,应当属于餐饮等消费的“延伸服务”,但又不宜将“代驾服务”归入“餐饮服务合同”当中。
因此,个人认为“服务场所”向“被代驾人”(通常为“到店消费”的客人)提供代驾服务形成的“合同关系”,也应当以“代驾合同”予以规范。
2、“服务场所”与“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酒店提供代驾服务的“代驾人”主要有三种身份,即“服务场所的员工”、“第三方平台员工”(代驾公司)、“个体司机”。
“服务场所”与其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服务场所”与“第三方平台员工”之间通常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服务场所”与“个体司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三)“有偿代驾”的主体为“个体司机”
此处的“个体司机”,主要是指拥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不挂靠任何“代驾公司”,独立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的个人。
“个体司机”与“被代驾人”就代驾事宜达成约定(通常为口头),又“个体司机”直接向“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将“被代驾人”送达目的地),“被代驾人”依约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合作关系”通常被认为属于临时的个人用工,即“个体司机”与“被代驾人”之间形成一种“劳务关系”。
二、“有偿代驾”的责任承担
(一)“代驾公司”或“服务场所”提供代驾服务
通常认为我国采用“运行支配” + “运行利益”作为判断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的标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也可以做出该判断。(比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 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0]38 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 32 号)》)。
首先,在“运行支配”方面
“代驾公司”或“服务场所”(统称“代驾服务方”)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代驾人”(代表“代驾服务方”)独立驾驶机动车,其对机动车拥有充分的控制权。也就是说“代驾服务方”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对机动车拥有“运行支配”的权利。
其次,在“运行利益”方面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代驾服务方”向“被代驾人”提供的是“有偿服务”(虽然有些表现的是“无偿代驾”),即“代驾服务方”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享有“运行利益”。
另外,在权利义务方面
在订立“代驾合同”(包括口头)后,“代驾服务方”需依约应将“被代驾人”及其车辆(包括其他财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如果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给“被代驾人”造成损失,“代驾服务方”需依法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因此,从“运行支配” + “运行利益”的认定标准来考虑,“代驾服务方”既是风险开启者,又是“运行利益”享有者。同时,从“代驾合同”所规范的权利义务来分析,“代驾服务方”需依法对代驾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代驾服务方”应当为相关损失的责任主体。当然,如果“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代驾服务方”可以向“代驾人”追偿。
【参考案例】:(2019)粤民申13522号
(二)“个体司机”提供代驾服务
由于“个体司机”与“被代驾人”之间形成了临时的用工关系(劳务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被代驾人”需要对代驾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2021)陕06民终1233号
三、总结
通常前面的分析,我们主要探讨了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有谁来承担的问题。当然,具体责任应当承担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毕竟现实中的情况往往千差万别,在某些关键的细节稍有差异,可能裁判的结果就是天壤之别。
由于“叫代驾”已经逐渐成为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为了能够让大家尽量规避相应的风险,接下来我们再列举一些关于“叫代驾”需要注意的问题。
1、尽量不要请“个体代驾”
首先,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能无法找到对方。
其次,服务质量无法保障。
另外,一旦发生意外,“被代驾人”需要承担较重的责任。
当然,如果情况特殊,只能请“个体代驾”,则一定要查看对方驾照(身份证),确认对方的基本信息,并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
2、要核实“代驾人”的身份
如果是通过“网络代驾平台”叫代驾,一定要记得核实对方的身份是否与代驾系统中的是否一致,即确保“线上”与“线下”是同一个人。
3、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无偿代驾”时,要慎重选择“代驾人”为“个体司机”
由于酒店与“代驾人”之间仅仅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酒店对这种“劳务关系”不予认可,即不承认“代驾人”是因执行酒店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接受“无偿代驾”的车主(或使用人)往往又很难举证证明酒店与“代驾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如此一来,很可能就会认定“代驾人”与车主(或使用人)之间存在“帮工关系”或“劳务关系”。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通常都需要由车主(或使用人)来承担。只有“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时,车主(或使用人)可以向其追偿。
4、要让“代驾人”将车停到停车位再结束服务
具体原因大家可以去问一下度-娘,结果可能会吓你一跳。
以上,就是关于“有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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