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6:33:13来源:法律常识
法制网讯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闫洋 近日,重庆江津法院审结一起因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高速路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死者,却被法院判决承担了部分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9年3月9日上午9时许,杨某乘坐同事蔡某驾驶的货车行驶在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上,因车辆突发故障,蔡某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与杨某一同下车查看车辆情况。然而此时,周某驾驶小客车从后方驶来,由于疏忽大意,将蔡某、杨某直接撞至10余米开外,造成两人当场死亡。
高速路行政执法部门赶往现场后认定,蔡某在高速路上因故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转移车上人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周某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临危处置不当,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某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后来,死者杨某的家属将周某、蔡某家属、杨某工作单位及两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江津法院,请求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家属认为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杨某无事故责任,则被告就应对原告所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认为杨某作为成年人,在高速路上停留,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承担30%的责任。对于此种情况,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对交通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但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定交通安全意识。杨某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安全撤离,反而在高速路车行道内违法停留,致自身处于危险环境,对造成死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周某承担45%的责任,蔡某承担45%的责任,杨某自负10%的责任。而蔡某所负责任由其单位承担,但由于该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原告放弃在本案中主张相应赔偿金。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周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的赔偿责任。
乘客在高速路上随意下车虽可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对造成自身损失有重大过失的,亦应自负部分责任。逝者已矣,本次事故除了带给两个家庭无限伤痛之外,更警醒各位交通参与者:路上行驶切莫大意,遵守交规需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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