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找律师发来联系函联系不到人,催收欠款曝光个人信息,银行涉嫌侵权吗

时间:2022-12-14 16:50:09来源:法律常识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张会甫

因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能还款,银行在媒体发布催收公告,曝光欠款人姓名、单位等信息,银行的此种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今年5月底,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刘先生等多位信用卡逾期持卡人对《法人》记者表示,“我们从未想到他们会使用这种方式对待客户”。

欠款信息遭银行曝光

刘先生等多位市民告诉记者,他们都是河北银行的信用卡客户,来自石家庄市部分区县,有的是私企老板,有的在事业单位工作,还有的是机关公务员。截至2021年3月,因最近一年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人由于生意不顺或家庭消费(例如购房)等,导致信用卡还款时间逾期、甚至暂时无力还款。最少的1万多元,最多的约有10万元。

“2021年3月开始,河北银行信用卡中心以及催收代理公司开始密集地给逾期持卡人打电话。”刘先生等多位市民向记者反映,“我们向银行主动说明了不是恶意拖欠、而是自己的公司或家庭遇到了特殊困难,同时表示一定设法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还款,希望取得银行理解和谅解,但是河北银行信用卡中心对此说明置之不理,催收方式逐渐升级。我们中间有的人,最多的一天曾收到十多个催收电话和数条催收短信”。

正当多位信用卡逾期持卡人为尽快还款压力山大、惴惴不安的时候,从2021年4月开始,河北银行和平东路支行、赵县支行等先后分别在河北省省内报纸及其官网刊登《逾期信用卡催收公告》(下称“公告”)。该公告内容包含了信用卡欠款人姓名、信用卡号、欠款金额、工作单位等信息。

刘先生表示,“其实,我们无论在哪个行业、从事什么工作,对个人征信问题都很重视。但河北银行的这种做法如同当头一棒,直接把欠款人打懵了。我们从未想到他们会使用这种方式对待客户”。据记者了解,在逾期期间,有一小部分欠款人还清或偿还了部分欠款,大多数逾期持卡人因实在困难无力偿还、继续拖欠。

被曝光的信用卡持卡人经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银保监局多次举报和投诉后,有的媒体撤销了发布的催收公告,但公告内容至今依旧在网上可以查询到。“该催收公告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很大,精神伤害将是永久性的,且难以用金钱衡量。”刘先生等持卡人纷纷表示。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采访时,刘先生等持卡人向记者提供了河北银行在某媒体发布的公告截图和相关链接。记者网上搜索发现,某媒体官网已经查不到该公告信息的相关内容,但在长城网等一些网站,被转载后的公告内容依然存在,刘先生等20多名持卡人的姓名、信用卡号、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一目了然。

据记者了解,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北新街支行早在2018年10月曾发布过包含欠款人个人信息的《信用卡逾期催收公告》。

为了加大催收力度在媒体公布欠款人私人信息,银行此种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6月初,记者先后采访了河北银行、河北银行赵县支行等单位。

按照网上公布的电话,记者首先拨打了河北银行客服电话4006129999。接线员在记录记者有关信息、采访意向之后,给记者提供了河北银行办公室电话。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拨打赵县支行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在表明记者身份后,接听电话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们都不在单位,您可以留下采访问题、电话,然后我们再联系您”。截至发稿时,该行未与记者取得联系。

记者发现,除河北银行几个支行以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友谊南大街支行、河北赵县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国内一些省份个别银行也曾发布过包含欠款人个人信息的类似催收公告。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卡号、欠款金额和工作单位等,无疑均属于个人信息,其中,有些信息还具有隐私权的特征。

金融机构催收不能违法

银行为了催收,在媒体公开逾期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此种做法是否涉嫌违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卡合同系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借款者向商业银行贷款或自然人借款后,其需要按期偿还贷款,这是其法定义务,否则即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债权人而言,对于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进行追讨是其法定权利。出现逾期现象后,河北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催收是合理的,属于正常流程,但其只能通过合法方式,譬如通过常规追讨、定向发送律师函、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方式进行追讨。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作出判决后,银行可以基于判决书申请执行。诉讼费由败诉方负责,也就是说,维权成本由违约借款人承担。即便要公布逾期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也应由法院根据法定标准与流程进行。

那么,银行可在报纸上公布信用卡持卡人个人信息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胡爱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需同时满足以下几点:第一、信用卡格式合同中,需要有持卡人违约后银行可以在报纸上公告催收并可公布个人信息的约定。也就是说,银行要事先对此约定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且持卡人已经知晓。此约定成为合同内容后,银行才可在报纸上公布,否则该合同条款无效,持卡人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二、如果持卡人下落不明,银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报纸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应当保护个人信息;第三、除上述情形外,银行无权在报纸上公布持卡人个人信息,否则银行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1034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致名誉受到损害的,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谢鸿飞表示,2021年11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该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利、限制处理者公开、禁止非法侵权或危害公共利益等等。河北银行在催收欠款过程中,只是民事主体,既非司法机关,也非执法机关,无权擅自公开信用卡欠债人信息。另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仅可将逾期者的个人信息报告至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加以处置,而非自行公开。即便合同中约定了相应条款,但这种明显加重欠款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可见,河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发布催收公告的做法欠妥,主要在于其定位不清,有借助强势地位“霸凌”他人的嫌疑,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编审|崔晓林

编辑|王 茜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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