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9:19:57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香港亲自见证国家发改委和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协议签署后,作为国家战略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直吸引着大众的关注。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这标志着国内面积最大、人口最多、辐射面最广的大湾区建设即将全面铺开,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三种关税区、三种货币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激荡出改革发展的新活力。
《规划纲要》怎样贯彻落实?大湾区法治环境建设如何?如何发挥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带着问题,《中国律师》杂志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梁震。
《中国律师》:《规划纲要》给广东省法治建设带来怎样的影响?
梁震:贯彻落实《规划纲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创新实践。《规划纲要》的出台,为广东省法治建设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将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产生深刻影响,大湾区法治将成为法治广东建设新的增长点。
一是有利于深化三地法律文化交流。一直以来,由于三地的资源禀赋、历史文化、制度体系的差异,区域之间存在法治结构差异和发展水平差距。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过程,也是三地凝聚法治共识,着力解决三个不同法系间法治认同差异的问题,逐步形成求同的法治文化的过程。我们将不断完善机制,推动三地法学理论、法律教育、法治文化和法治实践的交流合作,为大湾区建设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是有利于加快制度融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市场统一、标准统一和规则统一,这将为广东省地方法制规则的更新和规范提供政策支持。我们将抓住历史性机遇,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推动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经验共享、优势互补。继续深入学习港澳法律制度,积极借鉴港澳法制经验,积极构建粤港澳三地立法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广东省的立法水平,在制度建设阶段消除各种合作障碍,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良好制度供给。
三是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迫切需要加强粤港澳执法合作,以降低各类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群众获得感。广东省各单位各部门将继续开展与港澳相关部门区际行政执法合作活动,积极探索开展涉及港澳事项执法标准梳理工作,建立符合法律规定、与国际规则对接的行政执法规范,增进执法标准一致性,增强区际行政执法合作。同时,广东省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动执法力量下沉,为与港澳相关执法部门便捷对接、高效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有利于扩展法律服务市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将为区域内法律服务协同发展和广东省法律服务市场的提升与扩展创展有力条件。一方面,将有助于港澳律师业向内地开放,使广东省更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能够以在港澳设立分所,或者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等方式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另一方面,我们将深化粤港澳法律服务交流合作,探索推进公证业务、贸易仲裁、海事仲裁、贸易纠纷调解等现代法律服务业,通过合作与竞争,加大法律服务“走出去、引进来”力度,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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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围绕中央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律师将大有作为。广东省司法厅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支持律师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组织律师行业参与了哪些活动?有哪些成效?
梁震:广东省司法厅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厅党委中心组多次组织学习《规划纲要》,立足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的定位,举全系统之力来谋划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发展。就律师工作而言,我们对标《规划纲要》,出台和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律师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方面,我们大力加强政策制度保障。经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联合省商务厅、外办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把深化粤港澳法律服务紧密合作作为一项主要任务;经司法部授权,出台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积极推进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和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的发展,推动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
另一方面,努力搭建粤港澳律师合作平台。在省厅的指导和推动下,省律师协会成立广东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吸纳粤港澳三地律师参加,共同参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共同推动律师服务品牌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共同开拓国际法律服务市场。
截至目前,共有2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11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1家粤港律师事务所协议联营,144名香港居民、11名澳门居民经批准成为内地执业律师,15名港澳律师先后受聘省内律师事务所担任港澳法律顾问;广东省有4家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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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在相关政策推行中遇到过什么难题?现在这些问题是否解决了,如何解决的?
梁震:在政策推行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政策有待进一步深化开放。比如粤港澳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还面临港澳人员通关不便利、税赋水平比港澳地区高、资金进出受限、联营的内地律师所的一些领域的从业资质无法顺延等问题。二是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业合作平台还有所欠缺。目前,粤港澳法律服务业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业务推介和对接平台不多,涉外法律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律师无法深入了解企业“走出去”的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贴切专业服务;企业不容易找到想找的、能干的律师。三是粤港澳律师人才发展有待提升。广东省还没有把律师人才纳入高端人才发展规划,还没有制定出系统的人才培养方案;广东律师中办理传统业务的“万金油”型律师居大多数,高素质、能办理涉外高端业务的人员不多,人才的专业素质急需进一步提升。
我们将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属于中央事权的,我们将积极与中央和上级部门沟通;属于省里协调解决的,省司法厅责无旁贷。另外,加强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携手港澳律师,建立供需对接平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拼船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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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18年是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在很多纪念改革开放的活动中看到香港和澳门发挥的作用被频频提起。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中,怎么看港澳律师的作用?
梁震:粤港澳大湾区存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律制度”,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中,港澳律师有其独特的优势:
一是港澳律师服务国际化、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香港律师业开放程度比较高,集结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法律服务的高质量供给有利于更好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和信息服务支撑,防范法律风险。二是港澳律师所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比较高。港澳律师服务业发展时间长、吸收了很多国际上高水平律师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这种优势可转化为律师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于提升粤港澳地区法律服务整体形象、推动广东省涉外法律服务业提质升级具有重大裨益。三是香港律师精通普通法、澳门律师熟悉葡语系国家和地区法律的优势。粤港澳大湾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广东律师——香港律师这一渠道,获得高质量的律师服务;通过广东律师——澳门律师这一渠道,可以获得葡语系国家(地区)的优质法律服务,通过广东与港澳律师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造船出海,共同维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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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14年,司法部就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广东省与港澳联营的律所有多少家,主要业务领域涉及哪些方面,运行情况如何?
梁震:自2014年司法部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以来,司法厅推动积极落实CEPA对港澳法律服务开放措施在广东先行先试。根据司法部的授权同意,制定出台了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并多次修订,现在合伙联营试点的地区范围从南沙、前海、横琴扩大为全省。目前,司法厅已批准设立了11家粤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共有派驻或聘请的香港律师41名、澳门律师10名。2017年,经司法部同意,司法厅还举行合伙联营律师所港澳方派驻律师工作证颁证仪式,为合伙联营律师所的港澳律师制作并颁发工作证件。
目前,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后,大多数运行良好,个别还处在起步运行阶段。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优势,围绕“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金融创新”(推动投融资便利化)和“互联网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国际贸易、金融证券及基金资本管理、新三板及IPO上市业务、跨境争端解决、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政府法律顾问、财税法律事务等,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跨区域跨法域“一站式”法律服务,为广东省企业,特别是自贸区企业从事跨境交易提供了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有力推进了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时也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港澳法律服务业的合作,作用及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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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19年1月16日,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并让各省(区、市)参照广东、上海合伙联营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律所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作为联营事务所试点政策的排头兵,广东省是否会有进一步的措施,增加相关便利?
梁震:广东作为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先行先试地区,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内地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创新经验模式。下一步,广东将借助《规划纲要》政策优势和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继续推动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一是根据2019年1月司法部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会谈纪要内容和《规划纲要》的要求,争取司法部的授权同意,修订合伙联营试行办法,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和香港、澳门方的资金要求,扩大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人员聘用范围等。二是加大宣传推介的力度,搭建更多的平台,让广东的经贸企业了解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更好地发挥联营所的作用。三是加大行政审批“放管服”力度,将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等审批权限委托地市司法局组织实施,为参与合伙联营的港澳律师提供“一门式、一网式”便捷政务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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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除了已经执行的相关制度,广东省司法厅对于保障律师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否还有其他制度设想?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推进?
梁震: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的一项重要任务。下一步,司法厅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探索建立律师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立法等法治工作机制模式,找到律师服务大湾区建设的新的切入点。二是充分发挥律师主力军作用,建设粤港澳公共法律服务高地。整合粤港澳三地律师资源,大力推进粤港澳公共法律建设,为粤港澳三地民众提供集约化、标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为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深化粤港澳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科技等重点服务领域的深度合作,提供政策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文书制作等专业服务。三是携手港澳律师,探索建立企业“走出去”风险评估机制,推动建立重大涉外经贸活动聘请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协商商务、国资部门、贸促会等部门,利用现有渠道,搭建企业与粤港澳律师之间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四是完善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机制,完善粤港澳律师人才库建设,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纠纷解决机制。组织律师积极参与解决“一带一路”涉及国家和民商事主体的条约、投资和经贸纠纷,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协同港澳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五是探索组建粤港澳律师联合会,增进三地法律服务界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律师服务品牌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增强大湾区律师界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六是配合司法部落实好“研究推动港澳律师在大湾区九市执业资质、执业范围问题”等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来源: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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