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1:22:00来源:法律常识
20块钱都不给我?因为申请信息公开而邮寄的答复函快递费应由谁出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公民通过邮寄、网上申请、现场提交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以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那么问题来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寄的答复函到底应不应该用到付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6年7月7日,陈某向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黄冈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7月20日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由收件人支付邮费的方式向陈某邮寄了申请公开答复函。
陈某向法院起诉,认为黄冈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确认黄冈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时由自己支付邮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黄冈市人民政府退还其支付的20元邮费,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冈市人民政府向陈银花邮寄信息公开回复时,由陈某直接向邮政公司支付邮寄费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陈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陈某向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黄冈市人民政府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由收件人支付邮费的方式向陈某邮寄了申请公开答复函符合前述规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依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是基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如果满足特殊人群需要的成本由全体纳税人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另外,由申请者承担一部分公开信息的费用,也可以有效避免个别申请者对政府公开信息提出过度的需求。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虽然说,政府信息公开以不收费为原则,但是不是说完全不收费,除了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还必须符合“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形,如果超过了,则会按件数或者按数量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