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2:38:45来源:法律常识
2岁起就被寄养在姑姑家,与父母很少联系。但多年之后,因没给亲弟弟买房,父母竟将她告上法庭,索要50万“赡养费”……近日,“广州普法”披露的一则普法案例引起网友热议。
女子2岁起被寄养姑姑家
成年后却被亲生父母告上法庭
29岁的张女士自2岁起,就被父母送到姑姑家居住,后因经济条件不好,父母也一直没有将女儿接回来。寄养在姑姑家的那些年,张女士体验到了不符合自己年纪的人生冷暖,也对父母一直有一种陌生感,他们互相之间都很少联系。
本以为双方会一直维持这种状态,但多年后张女士事业有成,于是出钱给姑姑家的儿子买了房,她与亲生父母之间也随即发生了矛盾和纠纷……
张女士的父母认为,张女士出钱给表弟买了房子,那么她也应该给自己亲弟弟买一套房子。而张女士则明确表态,自己不会出钱给弟弟买房。
至此之后,张女士与其父母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直到父母将她告上法庭,索要50万赡养费。
张女士觉得,自己从未受到父母的“养育”,并不应该报“养育之恩”,那么该案庭审结果究竟如何?
原告方认为成年子女应赡养父母
支付50万元合情合理
原告代理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赡养父母不仅仅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定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20%~30%的标准来确定赡养费。被告现在29岁,过去10年未曾给过赡养费,根据被告的工资收入水平,一年给付5万元作为赡养费,而50万元属于一次性付清赡养费,合情合理。
法院认为:
原告不应将买房压力冠以抚养、
赡养之名附加给被告
被告代理人认为,法律上,姐姐对弟弟并没有抚养义务,除非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但在本案中,弟弟已经成年,哪怕是亲生父母都没有抚养义务了,更何况是姐姐?而且,原告提出的为弟弟买房子的诉求,已远远超出了抚养的限度,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确实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原告享有退休金,其收入能够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并不属于生活困难人群。
审判长认为,由于原告年岁较大,被告作为其子女,的确有赡养父母终老的义务。但弟弟作为成年人,原告不应将买房压力冠以抚养、赡养之名附加给被告。
考虑到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从小由姑姑收养,原告未尽到父母抚养的义务,被告所需要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酌情商定。
律师说法:
被寄养孩子如被收养
孩子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
李耀华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这属于法定义务,即使父母存在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形,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也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女士的父母有退休金,能够维持生活所需,因此,赡养费由双方商定并无不当。
那么,姐姐是否有给弟弟买房的义务?李耀华说,《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此案例中姐姐没有义务给已经成年的弟弟支付购房款。至于姐姐给表弟买房却没给弟弟买房,属于张女士个人意愿,他人无权干涉,姐姐给表弟买房也是对姑姑抚养的一种感恩,值得肯定。
假如被寄养的孩子被收养,是否需要赡养亲生父母?李耀华说,《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博:
张女士不具有对其成年弟弟进行抚养扶助的法定义务
张文博律师表示,当前,现实生活中父母让女儿给儿子买房买车的现象屡屡发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家庭的分裂,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张文博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张女士的父母在其成长过程中未尽到抚养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张女士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张女士的父母均有退休金,其收入尚且能够维持日常的生活所需,并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生活困难人群,且从实际角度而言张女士从小便由其姑姑收养,在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张女士所需要履行的赡养义务以及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其父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父母年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日常消费和其他开支项目等)酌情而定。
张女士的弟弟作为成年人,从法律角度而言,张女士并不具有对其进行抚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因此在父母要求其为弟弟购买房屋时,张女士完全有正当合法的理由予以拒绝。
此外,如果其姑姑的收养合法,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张女士则对其父母便不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父母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再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 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