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56: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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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略显“离谱”的离婚案件——女方尚在怀孕期间,男方便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因一次偶然机会双方重逢并相恋,于2022年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相处数月后双方经常产生矛盾,总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今年9月,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而此时女方正怀着他们的孩子。
法院审理
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已怀孕10余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在被告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于法无据,于情不合,理应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律的该条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时期内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方生理较为虚弱,心理较不稳定,一旦离婚将对女性及腹内胎儿产生重大影响,妇女儿童权益难以受到保护。因此《民法典》通过明确“孕晚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立法上为特殊时期的妇女保驾护航,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但该规定也并非绝对的,若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来源:隰县法院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11月12日,浙江一女子发视频称自己生了四个女儿,现在又意外怀孕了,丈夫怕又是女儿,所以提出离婚,说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此事很快上了热搜,引起了人们的热议。14日,临海市当地妇联表示,会联系了解情况。(据11月14日九派新闻视频报道)
视频称,丈夫提出离婚的原因简单粗暴,就是怕这第五个孩子又是女儿,他还想再婚生一个儿子。
这种封建残余思想,现在竟然还有现实土壤?着实让人不解。网友异口同声说,生儿子还是生女儿,取决于丈夫,这不是冷知识,而是热知识。看来该男子不仅有封建思想,在生育知识方面也比较欠缺。
生男生女都一样,早已成为社会共识。虽说,两人以什么理由结婚,又以什么理由要离婚,还真是家务事,如果没有违规行为,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好。然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也就是说,胡女士目前在怀孕期间,丈夫提出离婚,如果胡女士坚决反对,他的行为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况且,以妻子可能生女儿为借口提出离婚,同样如此。
看着视频里四个小女孩天真无邪的样子,看着挺着大肚子的妈妈,再看看她们居住、工作艰苦的条件,无不为她们表示同情。胡女士拖着八个月的身孕,既要工作赚钱养家,还要带着四个孩子,这对她而言,是何种巨大的生活压力和负担。特别是视频中,她背着一个熟睡的孩子,工作时疲惫仰天打的一个呵欠,真让人破防。
相关视频报道截图
在长沙广电秒闻视频的相关报道中,胡女士称,丈夫表示孩子全部归女方,每个月给1000元钱,多的钱也没有。看到丈夫这么决绝,她毫不犹豫答应了。胡女士表示,只要自己努力,以后日子会越过越好。
虽说这个道理并没错,这目前这一关又如何过去?丈夫一个月给1000元钱,能养活这么一大家子吗?胡女士有精力照顾这么多孩子吗?生孩子时四个孩子谁来照顾?第五胎后有没有生活来源?这些都是留给人们心中深深的疑问。
目前,他们有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还不清楚,这个时候,真的迫切需要当地妇联的介入调查。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尽力维护母女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所需,让孩子能接受教育,健康快乐成长。
据了解,他们夫妻两人来自贵州农村,男方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或是传统观念作祟。至于为什么生这么多孩子,胡女士所言第四、第五胎都是在上环的情况下意外怀孕的。不论如何,孩子生下来了,就要好好抚养长大。
对其丈夫而言,缺的不是儿子,而是责任。在家庭中,夫妻关系要稳固,作为丈夫要懂得关爱妻子,作为父亲要承担抚养抚育孩子的责任。每个月给1000元钱,然后一走了之,这算一个合格的男人吗?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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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患重病妻子,丈夫3次起诉离婚,法院该如何判决?女儿去世留下外孙,女婿拒绝外公外婆探望,两位老人有无“隔代探望权”……9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广西家事审判改革暨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林艺摄
案例1:
男子抛弃妻子3次起诉离婚
法院准予离婚,给予女方司法救助
【案情】
2007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初,陈某患上了尿毒症,开始了透析治疗之路,丈夫王某也负担了治疗费用。
之后,陈某先后两次进行肾脏移植手术,花费了约40万元,都是其父母亲友支付。但术后,陈某并未痊愈,还伴有高血压等并发症,需长期药物治疗。2016年,夫妻两人分居。其间,王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支持。陈某也两次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扶养费,法院共判决王某支付扶养费13.6万元,但实际上只执行到位1.8万元,余款执行不能。
2020年7月,王某第3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结果】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但陈某患有尿毒症,后续需要高额治疗费。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酌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
鉴于陈某生活困难,法院最终决定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意义】
该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酌情确定王某给予陈某一定数额的生活帮助费,既维护了婚姻自由,又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特殊保护和关爱。法院还主动发起了司法救助,及时有效地缓解了陈某生活上的困难。
案例2:
外祖父母想探望外孙遭拒
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权”
【案情】
老杨夫妇的独生女小杨婚后生育了一男孩小余,小余4岁多时,小杨意外去世,小余跟着老杨夫妇生活了一段时间。2020年6月,小余被父亲接走,交由爷爷奶奶照顾。老杨夫妇想看望外孙遭拒绝,两位老人将女婿诉至法院,讨要探望权。
【结果】
法院认为,《民法典》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虽无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亦未排斥或禁止。老杨夫妇是小余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存在特定亲属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相互抚养、继承等法定权利义务。
老杨夫妇对小余进行探望,与人伦常理和法律精神相符、与尊老爱老的精神相契合,也有利于小余的健康成长。
法院遂判决老杨夫妇每月探望小余一次,其父亲负有协助配合义务,探望持续至小余年满十八周岁止。其父亲以老杨夫妇非探视权适格主体为由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
隔代探望权,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裁判者运用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结合现实情况,准许祖父辈对孙子的探望。该案兼顾人情法理,彰显了法律的人性温度。
案例3:
4兄妹长期遭父亲虐待
父亲被判刑,多部门联动跨区域救助
【案情】
小强有兄妹4人(小强,12岁;小丹,10岁;小春,8岁;小辉,6岁),他们长期受父亲虐待。自2020年3月父母离异后,由于父亲经常醉酒、外出不归,导致兄妹4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经常睡在居民楼道。缺少御寒衣物和充饥食物,便到学校或居民家里偷被子、衣服、食物和玩具,偶尔捡垃圾果腹。
【结果】
为保护小强兄妹4人,当地村委为4兄妹临时安排了住房,并通过公益性岗位聘请一名村民,每天负责给孩子做饭。同时,社会工作者为孩子们进行了心理辅导,纠正逃学习惯,教授自我保护知识。
小强的父亲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监护权被撤销。经民政、公安等多部门跨区域联动,4兄妹转入其在外市的母亲生活居住地生活。社会组织还在当地招募了一名志愿者,每月定期探望,跟踪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目前,4个孩子不逃课逃学,逐步向好。
【意义】
当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多部门、跨区域联动开展救助,该案的成功处理给这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4:
“价外收费”无依据
法院判决返还多收的费用
【案情】
南宁市甲公司开发建设了某养老社区,并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该社区生活卡。70岁的曾某夫妇向甲公司购买社区生活卡,支付卡押金、养老服务费48万元及购卡服务费5万元,共计53万元。其中,48万元的收款收据由甲公司出具,5万元的收款收据由丙公司出具。
2020年3月,曾某夫妇认为,收取5万元的购卡服务费无依据,将甲、乙、丙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利息,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认为,曾某夫妇没有与丙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服务合同,该公司取得购卡服务费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丙公司返还曾某夫妇5万元,并支付利息。
【意义】
老年人因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明不白”地支付了价外费用。该案是系列案之一,与曾某夫妇同样遭遇的老人,还有20余人。该批系列案否定了商家“价外收费”的不当行为,有利于净化养老服务产业,营造健康清朗的养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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