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0:26:05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触电身亡纠纷,在代理雇主实现追偿权的过程中障碍重重,现结合整个办案过程,给各位同仁办案提供一些帮助,也给手足无措的雇主一些风险提示。
一、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第一,雇员受损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主体,既包括第三方为唯一侵权主体,也包括第三方与雇主共同侵权;第二,雇主已经赔付的比例超出应担责比例。
二、案件背景
以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为例。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侵权主体主要存在两个,其一电力公司,其二是雇主。这起触电身亡事故是笔者的当事人先行赔付,然后再进行追偿。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后,派出所现场勘查,电力公司的人也现场查看,根据勘查笔录,案涉道路上方的高压线路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仅仅5.35米,而《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2.0.16条架空电力线路距离道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低于7米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公司搭建的高压线路不符合国家的标准,其存在过错。即便电力公司搭建的高压线路符合国家标准,电力公司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举轻以明重,可以确认本案电力公司必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但家属都是农村地区的人,只认雇主,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并且要求赔偿120万元,态度极其强硬。
作为雇主的代理律师,在谈判阶段就已经介入,对于赔偿对金额,预估在80万元上下,死者并不存在需要抚养的家属,因此120万元的赔偿额显然不在律师的考虑范围。但是,时值当地政府换届选举以及本案雇主家庭成员特殊性,必须妥协,最终确定120万元的赔偿额。当时,笔者作为雇主代理人,要求将电力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和雇主一起赔偿,但是电力公司坚持必须以见到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才能进行赔偿,电力公司也牢牢抓住雇主的困境以及政府换届选举的时机,拒不赔偿。最终,雇主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并立即通过诉讼启动追偿程序。
三、追偿过程的中的障碍以及解决思路
第一,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原告追加死者家属作为第三人,但是家属拒绝出庭配合法院调查案件事实。另外,死者家属收到款项以后,在各地务工,其中一位在国外务工,原告追加第三人没有障碍,但是法院如何送达以及能否送达到都是问题。
第二,法院要求雇主(追偿纠纷中的原告)进一步证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人数、赔偿协议的真实性以及死者家属收到赔偿款的数额,否则无法下判决。
第三,死者触电身亡后,责任主体与家属协商解决,因此赔偿金额与法定金额相差甚远。在后期追偿过程中,电力公司不会认同赔偿金额,可能会要求以法定金额为基础划分责任比例。如此,雇主多付的金额将无从追偿。
笔者的解决思路。法院关心的问题无非两个:第一 死者法定继承人是否穷尽,避免该案结束后其他继承人再次诉讼,争取一次将纠纷彻底解决;第二,协议的真实性以及赔偿数额的真实性。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规定,法定赔偿数额在80万上下,但雇主赔偿了120万元。雇主是否存在与死者家属串通侵犯电力公司权益的情形。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提供了死者家属户口簿复印件以及村委会出具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书。以上证据证明法定继承人人数以及身份没有问题。另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当地派出所予以核实。对于第二个问题,死者家属不愿意出庭,笔者最后让死者家属向法院邮寄出书面情况说明,对死者死因、赔偿金额等予以说明。这份证据虽然不如死者家属以第三人身份出庭配合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作用大,但是作为及时止损的办法,家属愿意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笔者已经倍感欣慰。
第三个问题,凭天意。
四、如何事前预防上述问题
第一,死者触电身亡后,责任主体与家属协商解决,因此赔偿金额与法定金额相差甚远。因此,在协商赔偿的整个过程,要求其他责任主体必须参与,赔偿金额可以由雇主先行垫付,但是赔偿过程以及金额,其他责任主体必须知晓并且全程参与。如果有可能,应当让其他责任主体作为赔偿主体固定在赔偿协议中,这么做的目的是让其他责任主体对赔偿金额予以确认,协商调解的风险应当由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超出法定赔偿数额的金额应当共同承担)。上述方法实现不了,至少应当让其他责任主体全程参与协商赔偿过程,哪怕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至少让其他责任主体知道雇主妥协的理由与困境,其次赔偿金额的真实性其也没有异议。
第二,在诉讼过程,法院要求证明协议以及赔偿数额的真实性。这一点在协商赔偿过程中完全可以解决。家属要求当地政府主持调解,政府面临维稳以及化解纠纷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平息家属情绪解决纠纷,不要把政府看成高尚的化身,政府耍起手段你会欲哭无泪。在签订协议以及支付赔偿款项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调解人员全程参与,并要求政府以见证人(调解员)的身份在赔偿协议中签字。这样,赔偿协议以及赔偿金额的真实性就可以得到证明。如果政府人员拒绝签字见证,作为雇主可以先行搁置调解事宜,并告知家属具体情况,他们会找政府解决。
第三,如何防止家属在收到赔偿款项后翻脸不认人,即便你在赔偿协议中约定家属有协助雇主追偿的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这并没有什么震慑力。最好的方法是赔偿款留一个尾巴,约定在一审审判程序结束后再支付。唯有钱可以打动死者家属,拿到钱的当事人选择远走高飞,雇主是追不到、叫不回的,法院的传票在他们面前也显得也苍白无力。在金钱面前,承诺虚构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律是实践的科学。每一次办案,都是经验的增长与能力的提升,也是对人性的认知与考验。
希望上述办案手记对大家有所帮助。关注@成都尹律师,与律师一起体会百味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