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3:39: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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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案件中,当行政主体将违法强拆行为推卸给民事主体,从而逃避承担违法强拆及赔偿的责任,如何确认强拆主体成为关键!
实践中此类强拆案件的主体认定存在难题,结合行政诉讼以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遵循“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但当我们不能确认强拆行为到底是谁实施的时候,如何推定强拆主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U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U先生并不清楚到底谁是强拆其房屋的主体。他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团队时,带着强拆现场的照片和自己房屋的资料,询问团队律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他告诉律师,村里现在正在进行协议拆迁,因为补偿过低就一直没有同意,2020年底,自己的房屋遭到非法强拆,同时U先生家人拨打110电话报警,警察告知报警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此事。一番交谈后,律师团队接受了U先生的委托。
经律师对案件情况调查核实后,确认该村的征收拆迁是协议拆迁项目。对于集体土地的强制搬迁行为,应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
由此可见,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否则U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被强拆可以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案涉项目实施期间,已知案涉房屋在S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协议搬迁项目范围内,且案涉房屋地块涉及的是当地的重点建设工程,拆除U先生房屋是案涉项目搬迁工作推进的关键组成部分,符合其行政意图及目的;同时,最终的受益主体也是S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此,可以确定S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案涉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
在没有主体能对此次强制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法院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的权力。另外,通过U先生提供的照片可判断,现场参与强拆的人员中有街道办的工作人员。
但是,街道办和S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否认了自己的强拆行为,声称是村委会组织实施,至于现场会有街道办的人员,是因村委会请求街道办去现场维护秩序,且村委会也自认了强拆行为。
律师认为,本案的强拆事实情况是由于征收拆迁的大背景下引起的强拆行为,这并非普通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也并非刑事案件。另外,强拆行为发生时U先生家人已经报警请求处理,公安机关就本案强拆行为的答复也是称该强拆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并未涉及刑事案件。街道办和S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将强拆行为推脱给村委会,实则是在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当没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实施行政机关所委托的行为时,该主体所做的行为就被视为行政行为,即委托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也就是说,尽管实施拆除上诉人房屋的是村委会,村委会也明显是受街道办的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本案强拆行为的责任理应由街道办承担。另外,强制拆除房屋是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政策来看,都至少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由此可知,不管是城中村改造,还是新农村建设等,征收拆迁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委托”,相关责任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即便是村民委员会等民事主体具体组织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相应行为也应当视为系受街道办和S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所为,法律责任应当由街道办和S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因此,由政府征收拆迁所引发强拆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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