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0:39:05来源:法律常识
结婚多年,
丈夫却一再出轨,
再也无法原谅对方的金女士,
近日起诉至普陀法院要求离婚,
并要求对方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金女士与姜先生于2015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二人特地选择2016年2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不久,二人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并且通过共同努力凑齐首付购买了一处房产,从此三口之家有了自己的新房。
然而,2021年3月,金女士发现姜先生和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一再追问下,姜先生坦白了自己出轨的事实。为此,金女士十分痛苦,身心俱疲下要求离婚,但是经双方家人劝说,同时考虑到年幼的女儿,金女士暂时选择了隐忍原谅。
原以为姜先生冷静思考后,即便为了女儿也会痛改前非、回归家庭,但姜先生却依旧选择同其它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金女士选择了离婚及索赔。
不过,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后,金女士与姜先生双方同意离婚并自愿达成了相关协议,其中,姜先生自愿支付金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
该条例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其明确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忠实可以从广义上进行理解,既包括夫妻间性生活的专一,也包含夫妻间的情感交流和彼此尊重,以及夫妻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违背夫妻忠实要求的行为呈现多样性,主要表现为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行为,这些行为破坏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一旦违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的四项(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其具体包含哪些情形,“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都应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家风条款的规范指引作用,并结合个案实际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判断。
该案中,被告姜先生在第一次出轨被原谅后选择再次出轨,应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去年,赵强和姚凤(化名)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但随后,赵强发现姚凤出轨,于是两人签订了《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因女方出轨,离婚后,女方支付男方补偿款。但女方并未履行此协议,离婚陷入僵持。
之后,姚凤以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赵强称,双方不是因为性格不合离婚,而是因为女方婚内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赔偿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女方自认婚内出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赵强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如下:1、准予双方离婚;2、姚凤赔偿赵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