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8:44:1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邓世运律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是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人在境外,但在境内被刑事控告甚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该怎么办?这两年不少当事人因为此类问题联系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经验。
人被刑事控告,甚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之后,应该积极到案配合调查,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不过,因为疫情等原因,一些当事人并不一定能及时回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经验是,首先要对当事人涉嫌的案情进行深度分析,然后区别处理。
如果当事人确实涉嫌犯罪,那么只有到案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在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委托律师向警方代为投案,并与警方商谈后续到案、配合调查事宜;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民事、经济纠纷被他人以刑事案件名义控告(如常见的诈骗或者合同诈骗),在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也应该做如下工作,以免遭受诉累:在刑事立案之前,委托律师就案件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的问题与警方交涉,争取化解刑事法律风险;在刑事立案之后甚至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之后,委托律师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争取撤销案件。
立案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部分,其目的在于纠正公安机关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不过,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也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畴。近年来,检察机关也在加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撤案2.4万件,同比增长了58.4%;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2020年广东省检察机关监督撤案1241件(监督立案1160件);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2020年广州市检察机关监督撤案130件(监督立案97件)。
202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检察院参照适用。其中,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0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1号)均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纠正了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
通过观察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1号),我们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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