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7:04:5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相应的材料移送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最终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在检察院审查后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有异议的还有法定的救济渠道。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应按照以下3点规定处理:
1、在7日内要求复议;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复议。
2、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7日内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3、按照复核决定确定的执行。
----- 这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对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应该按照检察院做出的决定,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对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意见有错误的,只能根据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分别提起复议和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未被检察院采纳的,公安机关必须执行检察院的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设计,也是法律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