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7:41:00来源:法律常识
省高院:村规民约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可向镇政府请求救济!
村集体的决定事项虽然并不像法律法规那般具有严厉的强制性,但却是关系到每个村民基本生活的“规矩”,但是这些规定毕竟是人制定出来的,也难免有不合理的情况,如果村民认为村规民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办呢?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分享的案例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李女士出生于某村庄,户口也一直在该村庄。但是2012年该村集体要被征收,李女士被村集体认定为没有村集体成员资格,并且决定不给予李女士相应的征收补偿,李女士对该决定不服,向当地镇政府请求确认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镇政府经过调查确认了李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该村依旧不执行镇政府的决定,不向其支付征收补偿款。李女士无奈之下又向镇政府提交了《行政处理申请书》,申请台镇政府责令村集体将补偿款下发给自己。但是镇政府并没有予以答复,于是李女士将镇政府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有权对村民村规民约中的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责令改正。而在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李女士向镇政府提交的《行政处理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最终在判决的压力下,镇政府作出了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款下发给李女士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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