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2:10:06来源:法律常识
有人提出刑事合规是一个伪命题,我觉得这不是一件坏事。这表明更多的人在关心刑事合规这个话题及其运作方法。同时,这也表明很多人可能对刑事合规仍有许多疑惑。这需要探明为何有人会认为这是个伪命题以及理由是否合理。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刑事合规才能走得更稳、更远。三位专家刚才给出了他们的看法,我也借这个机会谈一谈我的认识。
在我看来,刑事合规是伪命题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认为刑事合规这种表达存有问题;二是认为刑事合规的一些做法依据不足;三是认为刑事合规可能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四是认为刑事合规的提法不会被企业家所接受;五是认为刑事律师不能介入到刑事合规中,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我认为这些理由是需要引起重视的。除了第一点的语句表达问题外,其他四个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一些政策导向的问题;二是企业家能否接受的问题;三是涉及到律师能否介入的问题。吴处长刚才解答了检察机关方面的问题,我就不再重复了。我重点谈一下与律师、企业家有关的问题。
一、刑事合规的表达是否规范
为什么有人会认为刑事合规是伪命题?第一个理由就是认为这个说法在逻辑和语句表达上存在问题,无法成立。这个理由有一定的合理性。合规是指行为要合乎法律规范以及各种准则,包括企业合规、金融合规、数据合规,以及检察院提出的合规不起诉等。这些概念的提法我们都能够接受,但是,当谈到刑事合规的时候,我们在理解上会有分歧。
刑事是指什么?它是相对民事而言的,我们一般指刑事犯罪、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刑事追究等。那刑事合规是什么意思呢?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刑事合规就是指刑事案件的某些事项要合乎规范,是刑事犯罪要合乎规范还是刑事诉讼要合乎规范?其逻辑结构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迷惑。
如果是指刑事诉讼活动要合规,已经有了刑事诉讼法,不用再造一个新的概念;如果是指刑事案件、刑事犯罪要合乎规范,逻辑就很奇怪了。那么,为什么要提刑事合规?用意在于让企业、企业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但是,能不能说要求某个人、某个企业的行为符合刑事法律规范。这好像也说不通。刑事法律规范是一种禁止性的规范,只能说不去触犯这些规范。如果说一个行为符合了刑事法的规范,这等同于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因此,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这是不符合逻辑的。最早在谈这一话题的时候,我尽量避免采用刑事合规的说法,更多是采用刑事风险防范。在高检院推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学术界、实务界都已经适应了这个说法。同时,刑事合规是从金融合规、企业合规等说法简单套用的一个概念。
因此,我们没必要过分追究其字面意思,只要对其内涵和外延达成共识即可。大家在理解上不出现偏差,就可以采用这一表达。这仅仅是一个表达问题,不影响其表达的内容和思想就可以。
一般而言,刑事合规涉及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从诉讼程序角度来谈论这一问题,即一个企业涉刑事案件后所适用的合规审查制度。另一个层面是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一种制度,即合规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刑事合规是在两个不同语境下的用法。这两个层面不一样,语境也不一样,引发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
二、刑事合规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这一问题主要是针对检察院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来谈的。
质疑者认为,企业承诺合规整改后就可以适用不起诉制度,这种做法依据不足。但是,法律规定符合条件应当不起诉,不管是不是做合规都应当不起诉;反过来,不能在应当起诉的情况下,因为做了合规就不起诉。这种情况于法无据。谢鹏程所长对这个问题也做了很清楚的阐述。
比如,对于轻微犯罪的情况,企业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做合规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做不起诉处理;对于普通犯罪和严重犯罪的情况,企业认罪认罚且愿意做好合规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实际上,这些做法都是于法有据的,不存在违法的地方。再有,关于整改期限的问题,这也是很多人质疑之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期限的限制。那么,这一期限设定多长时间比较合适?对个人来说,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对企业来说,不存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只能适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这个时间显然不够。但是,如果时间太长又超过了期限,会突破法律规定。这需要通过进一步考量解决,也可以采用先试行,再立法的模式。
三、刑事合规是否存在副作用
有的反对者认为刑事合规是个伪命题的理由在于其可能会导致不公平。比如,不起诉、从轻处罚可能对那些不犯罪的企业会不公平。合规从宽制度是不是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竞争机制。而且,能够适用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企业更多的可能是一些比较规范、大型的企业。中小企业很难拿出钱、精力来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前一段时间黄石市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刊登了一篇“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的报道,谢鹏程所长对这些质疑都做了解释。我就不再重复了。
四、刑事合规能否被企业家接受
罗胜华总监刚才也谈到了,企业对合规管理是很欢迎的,但他们对这些概念不是特别清楚,到底是叫做刑事合规还是叫做普通合规?有的反对者认为,企业家是不可能接受刑事合规的。许多企业家知道自己想干什么,可能意识到这个事会违法,甚至犯罪。但是,由于逐利倾向,企业家就想干。他想要的是自己干了又不出事。进一步说,企业家找律师的目的在于,让他来给支招,看如何做才能不出事。企业家有利润的追求、冒险的精神、赌徒的心理、侥幸的心理、法不责众的心理。
在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上,我提到了民营企业很难开展刑事合规的原因是有观念影响的。律师和企业家说要合规,但是按照合规要求,他可能拿不到很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就不想干。因此,很多律师也指出刑事合规开展不下去,他们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但是,不能通过企业家的这种心态就断言刑事合规是个伪命题,企业不能开展刑事合规。易言之,我们是要看到推行刑事合规的难度,看到有的企业家一时难以接受,积极性不够。我们要探索如何让企业家接受这个理念,找出针对性方法,一步一步来,不要想“一口吃成一个大胖子”。检察机关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仅对涉案企业起到了一个整改、引导和预防的作用,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引领作用。刑事合规在未来肯定是能够逐步推广开的。
五、刑事律师能否介入刑事合规业务
有的质疑者认为,刑事合规是伪命题的理由之一是刑事律师难以介入到企业合规工作中,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一方面,企业家在出事之前一般不会主动找刑事律师咨询。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法律顾问几乎包揽了企业内所有法律业务。企业家对他们也比较信任。等他们想到找刑事律师的时候,说明出事了。法律顾问以民商事律师为主,对刑事问题并不是很精通,咨询解答也主要集中于民商事领域。
另一方面,刑事律师也很难主动帮助企业家做刑事合规。如果刑事律师主动上门,要求帮助企业家做刑事合规,可能会受到企业家的斥责。因此,想让刑事律师进入企业,与企业家对接,帮助做刑事合规是不现实的,并且也缺乏配套机制。
但是,这也是一个极端的情况,不是普遍的。企业合规中的代价是很小的,但如果你不合规,犯罪了就是毁灭性的代价。企业家如果明白了这个道理,就会很容易接受刑事合规的概念,也会欢迎刑事律师为他们提供相关服务。在实践中,出口企业、上市企业和大型央企,已经把刑事合规纳入了合规管理的体系。但是,以后如何全面地、有效地铺开管理体系,尤其是在民营企业中怎么样推行刑事合规,这是需要考虑的重点。
六、刑事合规业务本身是否合规
有的质疑者认为,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决定要干什么,律师帮助企业提出建议来规避刑事法律风险,这是帮助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寻求“法律漏洞”。律师如果开展这样的业务,为企业支歪招,自己也就陷入刑事法律风险中。因此,律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存在是否合规的问题。不得不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也是律师开展刑事合规面临的难题。但是,这也只是律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时非常极端的问题。个别律师在合规工作中出现的瑕疵,甚至违法犯罪问题不能代表所有律师都存在这样问题。
七、刑事案件是否能做合规
有的质疑者认为,合规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参考系,而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参考系。民商案件之所以能够做合规业务,其法理起点是“法不禁止即可为”,即只要明确了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以及管理部门的各种要求,合规就算基本完成了,但刑事案件却没有明确的参考系。
在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虽然认为自己只是技术中立,仅仅是提供播放器,编写爬虫程序,预装软件等。但是,如果出事了,他们这些行为就会被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还有,只要出事了,借钱给企业渡过难关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而且,有很多行为即使有律师把关,也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甚至律师自己也陷进刑事案件中。这都难以预料。这个说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不能因为有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否认律师开展刑事合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面对复杂的经济活动和不断涌现的技术,律师在进行合规审查时,很难做到完全准确认定。在某些情况下,自己很难完成全部的合规工作,也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刑事律师在对这些企业、个人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是有能力做出相应提示的。如同民商事律师的尽职调查一样,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做不到穷尽的程度。对于没有做到的部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律师必须进行提示。这是律师可以做的工作。这就要求刑事律师在介入合规工作的时候,要注意:一是要及时掌握新出台的刑事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二是要积极参见相应的培训,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流程环节要进行学习研究;三是要和相关的民商事律师、部门进行配合。在刑事合规工作中,刑事律师可以担负主要任务,但并不意味着要包揽所有与刑事合规有关的工作。这也是需要和其他人配合完成的。
我就谈这么几个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