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2:17:0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6月13日18时31分,李某驾驶鄂Ex 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夷陵长江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北山坡路口时,与同向由王某玉驾驶的宜昌Ax x 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致王某玉从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王某玉和李某均未及时报警,王某玉称胸部有点不舒服,要求李某支付其200元后,双方驾车离开现场。受伤后王某玉一直在家休养没有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在事故后第7天即2021年6月19日晚才到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住院治疗9天。事故发生8天后即2021年6月21日,王某玉对前述交通事故进行报案,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系由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变更车道引起。2021年x月17日,王某玉向宜昌xx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于当日作出鉴定意见:王某玉因外伤造成其左侧第3-8肋骨(共6根)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多发性肋骨骨折的误工日为120日、护理时间为45日、营养时间为45日。王某玉拿着鉴定结论去找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没有责任划分、王某玉的损伤与事故不存在关联性为由拒绝理赔。当事人王某玉通过咨询后,遂委托我所专业交通事故专业团队进行处理。
本案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团队内部的案件讨论。经过团队讨论分析后,本案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本案事故责任究竟如何划分?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有事故证明能否作为本案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第二,当事人王某玉的损伤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关联性?
为解决本案疑点问题,本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宜昌市点军区交通警察大队朱市街中队进行调查取证,查询复刻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的录像。通过调取的事故视频可以显示该起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直行和下桥的路口,没有及时下北山坡路口,到了三角缓冲地带才临时进行变道,当事人王某玉已经采取了刹车避让,但是仍然被被告车辆撞倒,撞击部位为左侧腹部,撞倒后又摔倒在地上,摔倒部位也是左腹。虽然交警未对原被告责任进行划分,但是视频清晰可以反映被告变道措施不当,未打转向灯,临时转向造成事故的发生,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通过调取的视频分析,本案承办律师解决了本案的第一个问题—事故责任划分,被告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案全责进行赔偿,在商业险限额内再由法官结合本案具体的过错程度,再来划分责任。
紧接着本案承办律师在整理当事人王某玉的病历资料和医疗费用票据时,通过汇总制作时间轴的方式分析了原告王某玉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虽然原告王某玉事故发生后没有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治疗,直到第七天才入院治疗。但是事故发生后,王某玉多次购买相关的医疗用品,用于治疗其伤势,产生了多笔的医疗费用。
本案承办律师通过时间轴汇总后可以清晰地看出王某玉受伤后其治疗的情况。虽然原告王某玉并未前往正规医院治疗 但是其仍然在通过自行购药的方式处理伤势,恢复伤情。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和原告入院检查情况,可以分析得到原告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由此便解决了本案的第二个问题。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玉医疗费6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0135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72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60元等合计98454.78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玉220元。
本案是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在处理本案过程中需要承办律师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内涵有更深的理解,要细致地分析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本案中需要加强的证据,需要律师额外的花费精力去进行调查取证。现如今每个法院的法官所承办的案件数量都是超负荷的,律师通过可视化图表,更容易让法官查明案件细节。因此这对本案的承办律师有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本案承办律师整理的时间轴,法官最终认同了原告方的意见,认定了原告的损伤以本次事故存在必要的关联性,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