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52: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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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不仅是交通工具,还是运送货物发展经济的好帮手,现在就有很多人经营物流公司,大部分都是个体户,还雇用了很多司机。由于这些司机,驾驶技术参差不齐,而且人多比较繁杂,形形色色的,什么样人都有。有些人在开车驾驶的时候,不小心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时就有的司机要就抱有侥幸心理,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有逃避的心理,不想承担责任,其实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对,不负责任的。那么我们作为一名被雇佣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怎么去做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后果也不会影响到车主呢?下面我就分享一下我处理这样事情的思维和想法,供大家参考。
我们在开车行驶时,有时交通事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但是谁也不愿意拿生命去开玩笑,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发生的。也有一部分是因为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作为一名被雇佣的驾驶人员,都要对车主负责,既然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就要面对事实,不要有逃避侥幸的心理,这样不仅对自己影响不好,还会影响到车主,和其他的受伤害的人员,我们这么做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一种缺德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我们没有赔偿能力,车主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如果交通事故中有人员伤亡,我们的责任就更逃脱不掉了,如果这时我们不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我们不但要负责赔偿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赔偿不了的部分,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应该由我们自己承担的,这是逃不掉的。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我们要积极配合交管部门,不能有逃避的想法,否则那就会罪上加罪。如果我们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车主也会为我们积极着想的,我们共同努力,积极救治伤者,给受伤者及死亡者家属,有一个最大的安慰,并得到他们的理解和同情,这时他们会给我们出具一份,谅解协议书,这份谅解协议书,对我们会有帮助的,也能减轻我们的思想压力,让我们心理上也得到安慰。谢谢阅读评论,我是汽车与安全,生命安全守望者。
来源于:中企律法
导读: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报警交警就会来对现场进行记录备案,一般处理好了就不用专门去销案。那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交通事故需要销案吗?跟着中企律法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固定现场证据
固定现场证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也可以通过现场口头询问方式固定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2)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场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进行事故认定,处理违章行为,对损害赔偿,双方申请调解的,依法进行调解,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结案。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属于行政案件,报案人或者当事人没有权利决定案件的终结,终结案件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报警解决,交警是会进行记录备案的,在进行事故赔偿结束之后肇事者是不需要专门去销案的,有责任认定书、发票等相关证据就可以进行保险的报销,没必要去进行销案,并且也不会有什么影响的。
术业专攻,以法为术。法律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是一种工具亦或武器,律师较当事人而言,更能在恰当的时机、结合自身专业性,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在公众面临法律纠纷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谁能用好法律武器,往往可以占得先机,进而增加赢面。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一位23岁的小姑娘汤某经朋友介绍联系我,沟通后才知道,汤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脚踝三处骨折,经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汤某就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这是一句话就可以描述的简单事情,但本案却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第一,汤某与公司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第二,事故当日为汤某签订《试用期合同》后的第二日上班;第三,汤某以及其他新入职员工上班的时间为13点,事故时间为12点35分,公司没有打卡系统;第四,肇事者拒绝垫付医疗费用,要求走法律途径。
基本诉求:
在与汤某以及其家人进行沟通后,决定委托本人全权处理本次事故纠纷。本人提出两条路径,即侵权责任与工伤责任同时主张,争取汤某在本次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
案件难点:
但基于前文所述的四点,汤某获得赔偿,存在以下难点:第一,公司没有为汤某购买社保,一旦工伤认定成功,就需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汤某在上班第二日即遭受工伤事故,公司确实“倒霉”且“冤枉”,如此,在申请工伤的过程中必定遭受公司的强力阻拦;第二,汤某上班时间为下午13点,非常规时间点上班,公司也没有打卡系统,如何证明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核心要件之一),将成为难点。第三,肇事者拒绝垫付医疗费用,汤某经济负担沉重。
律师处理策略
综合分析案情以及汤某实际情况,本人处理本案,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汤某在事故当日隐约听到案涉车辆投保某保险公司,本人与某保险公司客服沟通,经与车辆车牌号、以及车辆登记人核对,案涉车辆确实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险以及交强险。与该保险公司沟通交流,保险公司在支付医疗费用后,同意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缓解汤某的经济压力,争议费用诉讼过程中主张。
2、为认定工伤取证。与汤某交流,除公司主管通知其13点面试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上班时间。但公司有一位与汤某同时入职的新人赵某,在公司工作一个月后也离职。后本人指导汤某与赵某聊天,取证公司上班时间,虽然公司在汤某遭受交通事故后已经修改其他新入职员工上班时间,但取得与赵某的聊天记录,结合事故地点在上班路线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汤某上班时间。并且,事故后公司部门主管也通过微信对汤某进行慰问,存留一些聊天记录可以影响人社局对本案的判断。同时,也向人社局提供赵某电话,可以进一步核实上班时间。
3、在汤某出院后,向人社局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正如先前料定,用人单位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证明汤某并非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但最终人社局还是认定汤某本次事故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工伤九级。随后,在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将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邮寄到公司,公司最终妥协,一次性赔付15万元人民币。
4、在申请工伤的同时,申请伤残鉴定,为侵权诉讼做准备。最终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与侵权方以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除去医疗费用后赔付11万元人民币。
至此,本案获得圆满结束,以远超当事人预期的方式结案。
律师总结:
第一,同一事故既构成工伤,也存在侵权第三人,当事人既可以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
第二,术业专攻,遇到法律纠纷尽可能咨询律师,即便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也应当咨询律师处理意见。否则,另一方聘请律师,在专业对抗中您会处于劣势,甚至被对方取证,对案件走向造成不利后果。本案中,汤某所在用人单位就因没有聘请律师使得在对抗过程中处于劣势,还被汤某取证。如果本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会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应当安抚赵某,使得赵某不在一个月内离职(自己的敌人就是敌人的朋友),安排专人与汤某联系,其余员工不得单独联系;同时评估法律风险后,要求用人单位在第一时间慰问员工,同时谋求和解,签订协议防止员工反悔索赔。
第三,律师的目的是让当事人获得人民币赔付,而非仅仅是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不管是工伤还是侵权,最终都调解结案,有人会想,如果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会获得更高赔付。本人可以明确的告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决)的金额必定大于上述赔付的金额。但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当事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最终无法执行到赔偿款项。例如本案用人单位,经本人工商检索以及和当事人沟通,该公司在事故前一年时间成立,目前员工不足十人,这样的公司是否存在盈利?股东是否有保全公司的欲望?公司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最坏的结果是公司股东将公司推向破产,如此,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将是大概率事件,即便拿到赔偿也是多年以后的事情。试想,这几年的每个夜晚,当事人想起遭受身体健康换来的赔偿款还没有着落,是否能睡个安稳觉?因此,不仅仅要帮助当事人尽可能拿到最高赔偿,还要帮当事人排除无法承担的风险。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调解结案,以拿到赔偿款为目的,赔偿款的数额也是能否调解的核心因素,具体需要一案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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