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9:31:35来源:法律常识
崇尚专业,保持热爱的法律人,你会发现最好的知识宝库,有一个其实就在身边:庭审公开网。关于庭审公开网学习方法,总结了一些心得,分享给各位法律人。
可先从最高人民法院播放量比较高的庭审视频开始观摩学习。能在最高法院院开庭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大案要案,法律关系一般较为疑难复杂,对律师的庭审水平要求较高。如时间有限,可挑选一些业界比较知名的律师参与的案件进行观摩学习,比如拿过ALB、钱伯斯、LEGAL BAND等诉讼类大奖的律师,检索其参与庭审视频,进行集中学习。
人皆有惰性,单纯看视频,极易思想松懈。须抱着三年后看到标签即可回忆该堂视频要点、花絮程度,唯有书面笔记文档,才能让自己从庭审视频中汲取的知识条理化,通过整理、归纳,印象更深。
每个人时间精力有限,既然一个人花了一两个小时,即应竭尽所能,尽量让他人在3到5分钟内汲取自己这一两个小时精华内容。如做该项分享的每个人皆作如是想,个体努力就会被成倍、成数倍地放大。长期坚持下来,大家会熟悉很多坑,长很多本事,会变得更加强大。志同道合的,完全可设立一个分享群。
案件信息,一般由案号、案由、开庭时间、开庭时长、当事人、代理人、合议庭等信息组成。庭审公开网上可能没有公开或信息不全部分,可在裁判文书上查阅。所以,建议作为观摩学习的庭审视频,尽量选择已作出最终判决的案件,即该案裁判文书已在裁判文书网公开。
从旁观者角度,会更清晰看出代理人好的、不好的表达或做法,会看到庭审流程等一切有用、可分享信息。定一个任务,如是自己下次庭审,哪些是自己需借鉴的,哪些是自己需要避免的,每个庭审视频总结出不下于10条出来。比如那些自己习以为常、别人洞若观火的口头禅,我们看视频时会觉得不妥,借此可自己反思并改进。
每个案件都会有一个或几个争议较大焦点,也是双方论辩较集中、法官最终对此作出评判和处理的法律点,如新证据组织和认定、公司公章效力认定等,结合裁判文书,在整理庭审观摩学习笔记时,可一并总结。
比如有的法官比较有耐心,有的喜欢精炼表达而不喜欢念稿,所以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或律师发言会经常被打断,有的法官对举证质证意见发表有范式要求,如学习庭审视频时一并总结,自己或他人有机会参加这样的庭审时,就会提前注意,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庭审。
所以建议挑选已有裁判文书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的庭审视频学习,原因就在于可搜集书面材料,提前熟悉案情。作为观摩学习笔记一部分,应将案情整理出来,建议不超过100字,作为跟他人分享时的案情背景及争议焦点问题介绍,这样使自己或他人观看视频时带着问题,会使知识点、注意力更加集中,从而提高效率和效果。必要时,可画一个当事人主体关系简图,同时有必要将案件判决结果及该案影响力如刊载于公报案例、推荐指数做一备注,有助于该案关键信息完整呈现。
所有个体花费时间的知识成果,应均以一种可分享、可交流、可传播的知识管理成果方式,成为集体的显性知识。学习笔记不是心情日记,不是情绪宣泄场地,而是将来需面向不特定同行,可广泛传播的知识结晶。所以,初始写作时,用语尽量严谨,体例尽量规范,为将来统一整理、出版时打下良好基础。出版的本质是知识分享,也是知识成果标准化、规范性要求程度最高的形式和体现。只有保持这种“将来要出版”意识,才会使得个体投入时间通过市场化方式放大,形成价值交换。
一个案件庭审视频,建议一次性全程听下来,对于长篇念稿部分,可快速滑过;一般庭审时长,会在50分钟到1个半小时,建议全程听下来,尽量少选择快进;可利用视频中代理人念稿等啰嗦冗长之处,边听边记录、整理观摩笔记。每天抽挤一小时做这件事,是值得的,遇到周末或哪天时间富裕一点,可多观摩几场。
首先必须志同道合,认可庭审是案件最终决战场合,认可观摩庭审是一种最终极、最有效的学习他人庭审经验方式;其次,自己观摩,比别人观摩更受益,但在自己时间精力有限情况下,利用别人花时间观摩的成果,自己来学习,也是一种互相促进和成就的方式;再次,最高院庭审直播,几年来已积累很多,需要集中、带着一定要求去观摩,这个要求针对群内每个志同道合的群员,不是人越多越好,不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时间是要靠挤的。为避免重复观摩,每周群员可按年份及领域区分,比如案号为2020年建设工程的,案号为2020年金融借贷的,案号为2019年委托合同的,分头组织观摩学习。一个人每周3篇,每月12篇,坚持下来,每年140余篇,10个人每年就是将近1500篇。其中自己扎扎实实观摩学习的庭审印象会非常深刻,自己未观看但通过与他人交流分享的,亦会收到事半功倍效果。可设立奖惩机制,比如每周日晚8点前未上传观摩笔记的,按每少一篇捐赠30元标准在群内发红包。
(1)法官询问“对原审认定事实有无异议”时,代理人应指出原审裁判文书异议处页码、行数,需提前准备。
(2)复杂交易过程,当事人应自己熟悉过程及内幕,如语言表述能力及法律素养具备,会呈现最好的代理效果。
(3)对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技术性问题(如IP地址的物理地址与显示地址的分离)的说明,考验双方当事人表述能力及庭审学习、准备程度。
(4)代理律师表情平静,不要急躁、冲动,回应法庭问题时应平和、主动、充分。
(5)代理人在法庭上不要使用一些带感情色彩的表达,比如“和谎言赛跑”“拜……所赐”“居心叵测”等。
(6)代理人提交域外证据,尤其涉外因素明显时,应在证据形式上满足证据规则要求,不能蒙混过关,不要将问题和难题抛给合议庭。
(7)一些不必要、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二审新证据调取要求,最好不提,不要将难题甩给法官,害人害己。
(8)篇幅较长或内容较多的发言,代理人应尽量提炼成几点,好处在于逻辑、要点清晰,表述有层次,听众易吸收。不要等法官来帮忙提炼、总结、归纳。
(9)即便代理人简单的发言,亦可在发言完毕后,提炼为通俗的表达,避免重复,又加深合议庭的印象;观点越简洁越好,要点越少越好,尽量不要超过三点。
(10)长篇发言完毕,最好结尾提示“陈述完毕”。
(11)诉讼请求是诉讼之基,也是诉讼纲领。诉讼请求的明确,最好在诉讼伊始就特别注意,不要等到庭审阶段法官再有疑虑而特地予以核实、明确并加以调整、变更。
(12)发言时语速适中,音量适中,语气自然、自信,面无急躁、畏难、苦恼情绪,而应是一种专业、专注神情,眼神无闪烁,要坚定,要多望向合议庭。
(13)庭审准备书面材料太多情况下,除了庭前熟悉外,庭审中不要一直埋头在翻阅、记写过程中,否则会给合议庭一种准备不充分、临时抱佛脚的感觉。而且,这种局外人感觉,会让法官有一种不被尊重感。
(14)法官的庭审问话,不一定是坏事。代表其对案件的关注点或不确定方面。代理人的心态,应是辅助法官去查清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或性质,不必惊慌失措。
(15)即便是一直胜诉的生效判决,作为守方,在再审阶段亦不能掉以轻心。相反,更要有居安思危的充分准备。要对生效判决能进入再审的风险点及法官可能关注的问题有深刻的洞察及充分的回应准备。
(16)代理人应充分了解案件相关背景事实,澄清法官可能有的疑虑。
(17)代理人及己方旁听人员,庭审中不要拿出手机,以免被法官认为在录音录像。
(18)影响一个再审案件走向的因素,法律适用的宏观方面要有一个清醒的认知和坚持,在细节方面,亦不要出差错,即便部分细节不尽如人意,亦不影响大方向。所以,抓大放小是原则。
(19)案涉涉及灾难性事件,代理人可以且应该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向对方适时、适度表达并呈现共情。
(20)案件涉及重要的、专业的部门规章引用,代理人可提交相关权威文本供合议庭法官参阅。
(21)庭审中,法官会针对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提问,代理人庭审准备工作,必须包括:预测法官发问、准备合理回复。
(22)代理人需站在法官公正审理案件角度,对争议事实及其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发问,越是不利之点,越不能回避,而是要充分准备。是谓法官思维。
(23)最后陈述时,当事人可就本案可能具备的社会影响、国有资产保护等多啰嗦几句,但注意适可而止,以免让法官产生借题发挥的印象。
(24)为方便书记员记录,庭审发言应保持适当语速,尤其带方言的口音要特别注意。
(25)学会适当示弱:在次要问题上犯傻,在关键问题上为法官提供武器,情感上拉法官在一条阵线。当事人或代理人法庭上凌厉,应让法官感觉是就事实忿不平,而不能让法官感觉到被冒犯。面善、言善,让人感到心善。如发现案件上确实有冤屈、委屈,代理人即有必要挖掘并准确表达,以激发潜藏在平凡人心中的善。
(26)一方当事人陈述时,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须慎独,不要有小动作,可能录像镜头还停留未转换,掏牙缝、挖鼻孔,挤眉弄眼等动作不要有,镜头会永远记录下来的,可能会有很多人包括现在及未来的客户会看到的。
(27)有必要时,可以让当事人出庭陈述事实,穿着上尽量保持朴素、清爽,语言表达上清晰、自信,声调有起伏,可以辅以手势,会增强感染力。
(28)有必要给每个法官及书记员,提前准备人手一份证据材料及主要诉辩材料。
(29)当事人或代理人使用法律上陌生的生活词汇如“投资媒介”“投资通道”,在法律性质或关系上向法律条文或约定俗成的法律概念上靠拢时,可能是一件有风险的事,需要特别的事先说明,避免被对方揪住不放并恋战,导致被动挨打。
(30)法官说话时,无论是否有异议,均不要打断,等法官说完再回应。
(31)各个阶段的发言书面稿,应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各阶段特点、重点事先针对性准备。
(32)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比如一审未提交的证据时,应说明证据形成时间、证明目的、未提交原因。对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时,可同时对是否构成新证据的理由进行质证。
(33)证人作证应提前准备身份信息、出庭目的。证人方言太重,有些信息表述不清时,最好提前准备一份书面证言,然后接受质证。
以上经验与收获,要感谢几年前在天同曾与一批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共同打卡、共同学习、共同分享的坚持,从中确实受益良多,故特整理出来,供有心的同道法律人借鉴。
本文作者:陈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