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5:42:20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霍嘉星 徐慧
7月27日,泰安市民路先生向齐鲁壹点情报站反映,7月15日,他在泰安宝盛大酒店4楼中健健身购买了2张游泳卡,共花费5680元,在前台付款后,他便进入游泳池,发现人太多,随即要求退卡,但销售员马女士一直推迟,并没有退款。
据了解,路先生所办的5680元游泳卡,其中成人游泳卡花费3280元,儿童游泳卡花费2400元,有效期3年。办理当天,销售员马女士称周六周日总部不上班,下周上班之后再问一下相关退款事宜。
事后,路先生多次拨打马女士电话询问退款时间,7月22日,马女士称“这周给你弄完”。7月24日(周日),马女士称“今天应该是能退”,但当日并未收到退款。7月27日,马女士称“3点之前转给你”,路先生也未收到退款。
27日下午,路先生来到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宝盛店,要求全额退款,门店不予退全款,路先生情绪激动踢坏其门店大厅饮水机。“我都到店里了,所有证据都给他们看了,仍不给完全解决。希望通过这个引起他们的注意,我也意识到自己行为有点过,会照价赔偿,感觉作为消费者维权太难了。”路先生说。
下午4点,记者来到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宝盛店,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邵女士介绍,公司规定会员退款需要双方签订退款协议书,在90个工作日内退款,并表示合同中有写违约金,但路先生表示办卡时并不知情有相关协议书,并未让他签订合同,从提出退款要求后,销售员也并未说需要签订退款协议。
邵女士表示,会员办卡会自动生成电子合同,需要会员自行扫码签名领取,路先生则表示从未被告知有此规定,办卡时,扫码付款后便被通知可进入游泳,对合同并不知情。
门店称合同为电子合同,双方当面扫码后发现电子合同未生成,门店下载纸质版合同后,显示路先生并未签名,且合同上金额显示为3280元。邵女士解释,路先生是办理两张卡,儿童卡需要绑定成人卡,绑定需要出示亲子证明,如户口本、孩子出生证明,确定为亲子关系,才会将两张卡绑定,未证明亲子关系之前,儿童卡的2400元相当于游泳卡的定金,两张卡绑定后一般才会告知合同事宜。因为绑定前合同金额只显示成人卡金额,所以需要绑定后系统自动生成两张卡合计金额,才方便签订合同,否则要签订两次。路先生表示对以上规定并不知情,未接到任何相关通知。
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宝盛店销售经理卢先生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会员办卡后当天着急进去游泳,就先不告知合同事宜,因为需要10分钟至20分钟录入系统,如果不着急进去游泳就会告知。因路先生着急进去游泳,所以暂未告知合同事宜,且路先生出来后要求退款,就未告知合同事宜。后续给路先生办卡的销售员马女士多次承诺退款时,也是用她自己工资垫付,因为未发工资,所以并未按时转账给路先生,作为一个销售新人,想尽快解决问题,但工作上确实存在失误,是他们的失职。
后经协调,27日下午5点左右,门店员工凑钱退还路先生3280元,卢先生以个人名义与路先生签订手写承诺书,承诺“剩余24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退至会员”。路先生表示自己将会赔偿饮水机维修费用,从剩余未退还的钱中扣除。
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宝盛店店长张女士表示,路先生与销售员双方关于退款纠纷为员工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现在路先生找到公司,卢先生已以个人名义与路先生签订手写承诺书,已由公司行为转为个人行为。
7月31日,路先生再次联系到记者,卢先生本应退还2400元,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告诉他扣除饮水机维修费用860元,仅返还1540元。路先生认为饮水机维修费用太贵,高于市场价,表示拒绝。
8月1日上午,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事宜归属地管理,会将了解到的情况转交到七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属地部门会前去了解情况。
下午,七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称,已联系路先生与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玄经理,正等待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的回复。
8月2日下午,七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未收到商家的情况说明,饮水机的维修费用也还需再进行协调。
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介绍,商家在销售时不告知消费者消费合同内容,不告知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所说的消费者与销售员的退款纠纷不属于公司行为的说法是错误的。业务人员销售及与消费者签订退款协议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是职务行为。销售人员是公司的代理人。
电子合同上没有消费者签名,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因消费者拒绝收取扣除饮水机维修费用,公司不再进行赔偿的行为违法,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