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3:19:17来源:法律常识
长沙中院
8月24日,廖地安从家中开车来到长沙中院第六审判庭,以取保候审的上诉人身份,再次为6年前的“刑讯逼供案”自辩无罪。
自从被刑拘以来,他被停止公职,一审判罪、二审发回、一审再判罪至24日的二审再开庭,案件审理已历时三年多。
6年前的一场抓捕行动后,长沙民警廖地安参与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右肾挫裂伤,右肾手术摘除,两年半后,廖地安被作为涉嫌刑讯逼供的唯一被告人被检察机关立案、公诉。而一审法院认定廖地安所犯刑讯逼供罪,并非因为肾挫裂伤,而是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轻微伤的圆形皮损——鉴定认为符合电击伤特点。
历次审理中,廖地安均否认有刑讯逼供行为,并指向案件有多个未能查清的事实。在8月24日的二审中,廖再次申请法医重新鉴定,希望查清受害者身上的“电击伤”到底是不是电击伤,是如何形成的。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合议庭表示在合议后再作决定。
盗窃嫌犯伤了肾
据案件资料显示,2012年11月12、28日,在长沙市高新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生了两起摩托车被盗案件,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予以立案侦查。
2012年12月3日晚10点多,高新公安分局麓谷派出所开展抓捕行动,民警在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附近一家旅馆将涉案嫌疑人林某抓获,派出所民警廖地安被安排与其他民警、巡防队员将林某带回麓谷派出所审讯。次日凌晨1点多,廖地安等人将林某带至派出所。
当日上午,林某在审讯过程中,提出腰部疼痛难忍,并出现尿血、呕吐现象,多次提出要去医院检查看病。此后,林某被送至湖南航天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湘雅医院检查、住院,经医院抢救,林某右肾被切除。
事后的法医鉴定认定,林某左肩胛部及四肢多处类圆形皮损符合电警棍所致电击伤的特点,构成轻微伤;右肾挫裂伤及多处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右肾切除术构成重伤和柒级伤残。
这一伤情鉴定成为廖地安之后被控刑讯逼供罪的重要依据。不过,检方一开始并没有立案,直到两年半后,才予以立案侦查。
据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6日,林某的姐姐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控告麓谷派出所相关干警在办理林某等人涉嫌盗窃案中涉嫌刑讯逼供,致林某右肾被切除,检方介入调查。而在一周后,相关方面与林某家人达成协议,总共给予林某司法救助金、后期治疗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100万元。之后,林某向检察机关递交文书表示撤回控告,称“民警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在履行应尽职责的过程中一时疏忽造成的,并非主观故意”,不要求处理民警及追究责任。
事后,对于这起审讯中的“意外事故”,包括廖地安等数名涉事民警被长沙市公安局予以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2013年7月,林某被岳麓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但两年半后的2015年5月11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予以立案,随后将廖地安作为唯一嫌疑人以涉嫌刑讯逼供刑事拘留。
争议“电击伤”
2015年9月8日,岳麓区检察院向岳麓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在审讯林某的过程中,廖地安等人违规将林某带入刑侦中队办公室,期间为获取林某口供,采取罚跪、电击等方式对林某进行刑讯逼供,之后,林某出现上述伤情,经医院抢救,右肾被摘除。检方认为,应对廖地安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历次审理中,作为被告人的廖地安均否认刑讯逼供。廖地安自辩称,在审讯期间,林某曾下跪求放过,他没有答应,但林某几次自残,用头、身体等部位撞墙,他阻止,林某极力反抗,向后退时没有站稳,又撞了腰部。
廖地安的辩护人称,本案多份证据程序上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能认定廖地安构成犯罪,是谁造成被害人林某肾挫裂伤没有查清,廖地安是否使用电警棍也没有查清。
廖地安同时认为,检察机关后来公诉所用案件材料系立案之前取得的本认为不够立案的证据材料,检方两年多不立案导致很多证据灭失、取证程序不合法,无法还原事实真相,涉嫌不作为。
一审判决书显示,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采纳了辩护律师部分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林某两膝盖以下皮肢淤青和右肾挫裂伤系被告人廖地安直接所为,林某上述伤情的致伤原因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法院同时认为,廖地安为逼取口供对林某“至少实施了电击行为”,造成林某左肩胛部及四肢多处类圆形皮损,致其轻微伤。
2015年12月29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廖地安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廖地安不服上诉,长沙中院随后以“部分事实不清”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12月13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仍然认为“廖地安为逼取口供对林某至少实施了电击殴打行为”,再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廖地安一年六个月。
廖地安再上诉至长沙中院。澎湃新闻从8月24日的庭审现场获悉,就林某身上的圆形皮损如何形成、是否电击伤,也是二审中的焦点问题。
廖地安称,他没有对林某使用过电警棍等警械,也没有配发过电警棍。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第一次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麓谷派出所的一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明,称“麓谷派出所没有给所内民警、巡防队员以及协管人员配发电警棍”,而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中,这份“情况说明”未被列举。
法庭上,检方承认,提交的证物电警棍并非廖地安被控刑讯逼供时使用的那根电警棍,但是,上诉人廖地安使用的就是这种电警棍。
廖地安质疑称,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湘雅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569号文书记载:鉴定材料当中并没有电警棍及电警棍照片,而文书中又称“复阅送检电警棍照片”:“电警棍长约20.5厘米,电警棍前端两触头间距离长约3.0厘米”。“该电警棍照片不知从何而来,希望能够查清。”廖地安表示。
法医鉴定还记载,林某左肩胛部、双侧大腿散在分布的类圆形表皮剥脱,两两成对,中心间距1.2cm。对此,廖地安及其辩护人质疑:鉴定显示,送检电警棍照片前端两触头间距离长约3.0cm,而受伤的两点间距离是1.2cm,如何可以得出林某左肩胛部及四肢多处类圆形皮损符合电警棍所致电击伤的特点?
申请重新鉴定
在8月24日的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与上诉人廖地安及其代理人,对于全案证据链的认识,差异甚大。
出庭检察员认为,就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廖地安有刑讯逼供行为,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而廖地安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重审判决的逻辑,主要根据被害人林某的不稳定陈述及对其身上多处类圆形皮损系电击伤的鉴定,推定至少存在上诉人对林某进行电击的事实,但是,该判决忽略了上诉人的辩解以及其他办案民警的证人证言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从林某被抓获到上诉人押林某回派出所相距3个小时,这其间发生了什么,也应该进一步查清。”
在法庭上,廖地安再次申请法医重新鉴定,要求进一步查清林某身上的多处类圆形皮损到底怎么形成、何时形成等问题。对于这一申请,合议庭表示在合议后再作决定。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8月24日的二审开庭从上午持续到下午,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