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1:00:58来源:法律常识
务工时受伤,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湖南益阳一男子小程(化名)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找到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能认定工伤,拿到相应的赔偿。
经过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努力,2022年3月4日,小程和前东家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拿到了6.6万元赔偿。
湖南某甲建筑公司与湖南某乙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爬架租赁业务转让内部协议》约定,由湖南某甲建筑公司承揽长沙某小区的爬架租赁业务。
小刘是湖南某甲建筑公司的员工。2020年5月,小程经老乡小刘(化名)介绍到该项目工作。公司为小程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小程在工作时不慎摔伤,被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急救。约一个星期后,小程出院了。
小程身体欠佳,脸部也毁容,暂时无法工作,他希望公司能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却被单位拒绝。
湖南某甲建筑公司认为,为小程买了保险,并且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已经承担了义务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小程不是公司员工,不应该负担工伤赔偿。
接到委托后,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何岚秧迅速收集证据。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为了加快工伤赔偿的流程,何岚秧律师以确认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认为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2021年10月29日,何岚秧律师将公司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何岚秧律师表示,被告出具的《个人工作证明》及《证明》都对小程的劳动事实表示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该承担因工负伤的用工主体责任,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被告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责任性质不同,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主持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小程与湖南某甲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来,湖南某甲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赔偿,在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小程也终于拿到了赔偿款6.6万元。
本案中,小程虽然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但是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值得肯定。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如何申请认定工伤,从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每个劳动者关心的问题。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对此,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有不同意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过,要求认定工伤的,也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级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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