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2:49:0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中,有推定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并不表示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在无法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作出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可能要面临刑事追诉。
那么,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推定能否作为认定刑事犯罪的依据?
我们认为,第一、行政推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其合理性。它对于遏制交通事故行为人逃逸,防止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二,即使是行政推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有其适用的特定条件,即只有在无法运用证据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运用。第三,行政责任的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有了行政的认定并不意味着行为热就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在没有查清事实而完全以推定的方式作出的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将此推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定罪标准及“疑罪从无”的基本司法理念。
所以,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负全责,只是在行政法负全责,不是在刑事上也负全责。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如果查不清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按照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让交通事故逃逸者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