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1:45: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南国早报
南宁一位律师认为,
一对夫妇“请媒体发布”对己方不利的新闻,
给自己造成了名誉受损、经济损失,
遂向这对夫妇索赔7.4万元。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驳回该律师全部诉讼请求,
10月24日,
该判决生效。
案情回顾
此前,南宁有208人因使用信用卡后逾期不还,发放信用卡的金融机构委托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清收,该律师事务所具体指派律师周某代理。经催收,仍有206人未还款,该金融机构便对这206人提起诉讼,一人一案,合计206件案子。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受理这一批案件后,向每案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其中包括《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诉讼清单》,清单上有208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因此被质疑泄露个人信息。而这些证据材料是由周某提交给法院的。
据悉,南国早报发出相关报道后,周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她退还206件案子的代理费,共计6.4万余元。
周某在起诉书中称,
卢先生夫妇也是这批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因与该金融机构未达成调解意见,“多次打电话威胁叫媒体报道”;
卢先生夫妇“为逃避债务,请媒体发布对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不利的新闻,也致使原告的经济和名誉遭到损失”;
“原告因该报道被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处罚退回涉案服务费64028.55元”;
为此向卢先生夫妇索赔这笔损失,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要求卢先生夫妇在媒体公开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卢先生收到的起诉书。
今年5月17日下午,周某状告卢先生夫妇一案在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
9月29日,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该新闻由南国早报官方账号公开发布,但本案当事人均非新闻报道涉及主体,无法证明姚某、卢某对周某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同时,即便卢某承认报道媒体曾与其联系核实,但仍不足以达到以上侵权行为的认定。周某主张涉案媒体新闻是卢某主张曝料及提供素材所致,但未能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涉案媒体新闻报道对其他要素信息均为一般性或者不能形成特定指向性的表述,属于正常合理范围的舆论监督行为。
三、周某主张因涉案新闻报道受广西金泰和律师事务所没收劳务费的处罚,属于该律师内部管理范畴,未有证据证明周某该损失与姚某、卢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周某所举证据亦未能证明该媒体对该律师事务所存在不实报道或素材使用不当、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及使用不当言辞等情况存在,而导致该律师事务所名誉受损。
综上,周某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黄乒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