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1:49:08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检察 今天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宁波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多措并举,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更有效的司法服务保障。现将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八批)公布如下:
案例一:王某走私冻品案——打击海上走私食品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胡某、张某等人保险诈骗、职务侵占案——追赃挽损+从业禁止,全力护航民营金融企业
案例三:姜某某、马某某等9人盗窃案——能不诉的就不诉,保障民营企业运输链畅通
案例四: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消除舆情维护社会安宁
案例五: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宽严相济,保护知识产权与服务民营经济同步进行
案例六: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监督案——靠前法律监督,及时为企业排除不良影响
案例七:某装饰公司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积极创新办案理念,及早消除当事人债务负担
案例八: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调查核实锁定证据,挽回企业正当利益
案例九:某五金公司不服环保处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加强非诉执行监督,促进争议化解保障基本民生
案例十:孙某某刑事申诉案——以听证化解积怨,推动息诉息访
案例一
王某走私冻品案
——打击海上走私食品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于2019年8月伙同谢某等人,驾驶船舶赴韩国某港口接驳冻鸡爪等冻品472吨,该批冻品通过绕关方式走私入境。同年10月,王某伙同谢某等人,再次赴境外海域非法接驳冻品。同年10月17日晚,王某等人在宁海县某码头准备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冻鸡爪、猪肚等冻品308吨,其中230吨来自境外疫区。
【办案过程】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本案被告人王某受他人雇佣,在船舶走私期间系轮机长,承担一定管理职责,并负责人员工资发放工作,但此案幕后老板反侦察能力较强,依然逍遥法外。为了打击犯罪,同时体现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程度的差异化及保证全案的量刑均衡,检察机关在王某认罪认罚前提下,对王某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020年9月4日,宁波海事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办案过程中,为形成打击海上走私合力,市检察院与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实际,共同会商研究,联合出台了《关于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机制的纪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上走私犯罪案件。近年来海上绕关走私冻品等犯罪行为日渐猖獗,走私冻品未经检验检疫,有的来自疫区,更有甚者是冰冻多年的“僵尸肉”,一旦流入国内市场将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迫在眉睫。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四个最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检察机关持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扎实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国门安全,为宁波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二
胡某、张某等人保险诈骗、职务侵占案
——追赃挽损+从业禁止,全力护航民营金融企业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张某任职鄞州区某保险公司现场勘察员期间,内外勾结,与他人合伙经营汽车服务公司,利用现场查勘员定损事故车辆的职务之便,多次采用伪造划痕扩损、伪造事故、伪造虚假保险理赔案件等方式,骗取某保险公司理赔费10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伙同吴某等人采用以上方式,骗取鄞州区另外一家保险公司4.5万余元。吴某经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已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2020年8月10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张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对该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办案中将认罪认罚工作和退赃挽损工作相结合,为涉案的两家保险公司追回损失14万余元,起诉时提出确定刑期量刑意见,并对胡某、张某二人提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保险理赔、勘查、定损相关的职业”的建议。9月15日,宁波高新区人民法院采纳全部量刑建议,现判决已生效。同时,针对被害民营保险公司规模较小,在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向该公司送达检察建议书,提出了四大问题三大建议,指导企业在加强风险防控、严格从业人员招聘准入制度、强化廉洁教育等方面进行排查整改。
【典型意义】
随着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车险骗保也逐渐成为保险业内外普遍关注的问题。虽然保监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加大了车险骗取的查处力度,但对日益增多的车险骗保行为来说,仍是防不胜防,屡禁不止,极大损害了保险公司利益,严重扰乱金融(保险)行业秩序。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贯彻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坚决打击金融犯罪,在量刑建议中提出保险理赔业的“从业禁止”令,为服务民营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三
姜某某、马某某等9人盗窃案
——能不诉的就不诉,保障民营企业运输链畅通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马某某等9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与王某某、查某某、望某某等人进行密谋后,利用姜某某、马某某等人从某炼油厂拉运沥青到货主单位的便利条件,至王某某、查某某、望某某等人租用的场地内,采用破封去锁、控制计数等手段多次盗窃沥青。姜某某等9人盗窃数额为1000余元至3000余元不等。2019年6月,镇海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办案过程】
镇海公安分局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陆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马某某在内的共计50余人,以涉嫌盗窃罪移送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区检察院查明,本案犯罪嫌疑人均为镇海区沥青运输行业的驾驶员,镇海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时,正值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时期,而沥青销售、运输正是本区重点产业,一旦运输环节受阻,不仅影响企业的利润,同时会对民生领域的道路建设等带来不利影响。另外了解到部分犯罪嫌疑人已在企业工作十余年,是企业的业务骨干,为人勤恳,全家老小都在镇海工作、生活、学习,且案发后均已赔偿并获得谅解,企业负责人提出对该些人员从宽处理。结合上述情况,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沥青行业协会代表、公安机关代表召开了公开听证会。2020年7月30日,在9人认罪悔罪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马某某等盗窃金额在1000余元至3000余元的驾驶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盗窃次数较多、金额超过4000余元的驾驶员移送起诉。
【典型意义】
镇海区作为化工重地,有关驾驶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各类化工品的犯罪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企业财产、损坏企业利益,在盗窃过程中还可能导致各类污染、爆炸等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加大打击此类犯罪,形成威慑力的同时,主动融入经济发展大局,在疫情对经济发展造成影响,人员流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为保障镇海区各类化工品能够运输畅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了运输企业人员紧缺,保障了运输链的畅通。
案例四
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消除舆情维护社会安宁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宁波市客运中心公交站乘上634路公交车后,帮前面乘客金某某补投了一元车费,并认为公交车驾驶员毛某某服务态度不好,与其发生争执,当634路公交车行驶至客运中心旁边加油站门口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强行拉拽公交车驾驶员,导致634路公交车(车上仅有乘客金某某、李某某)失去控制穿过中间绿化带与对向行驶的22路公交车(车上除驾驶员外有一名乘客)相撞,造成毛某某受伤、公交车和绿化树木部分损毁。经鉴定,毛某某构成轻微伤,两辆公交车及绿化树木的损失价格合计近10万元。
【办案过程】
案发次日,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及时就案情信息上传下达,回应民众关注,稳妥引导舆论。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区检察院依法从快办理,当日即对李某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鉴于本案因李某某帮助乘客补投车费做好事引起,且公交车驾驶员服务态度不妥,有一定过错,为精准量刑,区检察院召开诉前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公交车公司代表、值班律师等参会,就本案起因,公交车驾驶员过错程度进行充分研讨,在参考与会人员意见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四年的精准量刑并获得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波市首例涉公交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舆论关注度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检察机关及时提起介入,从快批捕,提出确定刑检察建议,打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 在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中,为保一方平安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五
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宽严相济 保护知识产权与服务民营经济同步进行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8月中旬,张某某在经营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鄞州区某工业园区厂房内生产假冒“康普”注册商标的网线,销售金额达19.5万余元。
同年8月1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宁波市鄞州区某工业区抓获张某某,并查获假冒“康普”六类网线25箱、“康普”五类网线35箱(货值金额1.6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康普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80万元损失并获得谅解。
【办案过程】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审查、讯问、实地走访等方式,得知该企业设立在鄞州区某大型工业园区内,主要经营范围为网线生产,有自主品牌,雇佣员工11人,年缴税额20余万元,系宁波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典型代表。在疫情防控时期,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复工复产,在检察机关走访时该企业已有两条生产线恢复生产。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和多次协调下,张某某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以涉案金额近四倍的价格赔偿权利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在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又综合考虑张某某的企业在经济发展、就业带动、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为地方经济发展做的努力。2020年6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张某某作行政处罚并对涉案假冒产品没收、销毁。在鄞州区检察院监督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张某某制造的假冒产品没收并销毁,并对张某某予以行政罚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坚守司法底线的前提下,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依法能不诉的不诉”。对张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既保护了受害企业知识产权,又保障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案例六
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监督案
——靠前法律监督,及时为企业排除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等人经事先商议,欲将一批烟花爆竹通过谎报瞒报方式经宁波港出口至国外。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安排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将烟花爆竹以普通货物方式进行报关,再由吴某某安排多名驾驶员将共计7个烟花爆竹集装箱,通过开封换箱的方法通过海关检查,后将该7个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至宁波港各码头公司,欲通过宁波港口岸非法出口。后上述集装箱先后被北仑、梅山海关查获。经鉴定,该7个集装箱实际出口货物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且烟花爆竹火药总量为20988.0872千克,其中烟火药总量达16157.1656千克,黑火药总量达1830.9216千克。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办案过程】
2020年9月,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该案时发现,本案除朱某某、金某某、吴某某外,公安机关将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存在错误立案的情形。一方面该罪名没有单位犯罪主体,另一方面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本案中集装箱的报关单位,当时该单位人员并不知晓集装箱内装的是烟花爆竹,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此种立案方式很有可能会给正常经营的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其单位商业信誉和经营。在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下,2020年9月25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做了撤案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认真梳理涉企案件情况,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真正解决民营企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将服务落到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急需处。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主动回应企业发展之需,打造规范化的“办案+服务”双重模式,努力寻找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之间的平衡点,是实现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的具体举措。
案例七
某装饰公司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
——积极创新办案理念,及早消除当事人债务负担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2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起诉姚某某,要求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82.2万元,以姚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某制衣厂及某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5月4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姚某某答辩称其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所借的150万元已于同年5月20日归还了120万元,款项是还给借款的介绍人周某某,并已付给他约30万元的利息。姚某某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区法院认为案外人周某某仅是涉案借款的介绍人,不是原告公司员工,也没有取得原告的授权代收还款,姚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故上述证据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区法院判决认定姚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某装饰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4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某制衣厂和制衣有限公司对姚某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姚某某追偿。
【办案经过】
2020年1月10日,北仑区公安分局以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办案需要,区检察院调取了王某某、周某某、姚某某的笔录、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经调查核实,2014年5月20日,姚某某将120万元转账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5月28日转账给王某某100万元和20万元,2016年年初周某某给王某某30万元,称该30万元系替姚某某归还剩下的欠款,某装饰公司与姚某某的债务已清,周某某会就这30万元向姚某某主张债权。2016年3月22日,周某某因担心姚某某还不出欠款,因此与王某某密谋,实施了上述虚假诉讼行为。2020年1月16日,区检察院向北仑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7月30日,区法院再审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某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对民事部分提出的检察监督,如果按以往先刑后民的办案规则,办案期限的不确定性,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积极创新办案理念,突破传统先刑后民办案规则束缚,提高办案效率,尽早地挽回当事人的损失,实现了司法公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信与法律权威。
案例八
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
——调查核实锁定证据,挽回企业正当利益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余姚市某洁具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余某某)不当得利500万元一案。执行过程中,余姚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位于余姚市的某房产一套,将某洁具厂、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余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2016年5月27日,余姚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余某某一直没有返还不当得利,2019年7月31日,某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过程】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调取执行卷宗和到银行柜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婚姻登记部门等线下取证,发现余姚市人民法院存在疏漏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经调查核实,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名下汽车和房地产未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在本案起诉后迅速与前夫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进行分割,被执行人余某某仅分得一辆已经登记使用十几年的丰田轿车,其前夫余某龙却分得4000多平方米的房产,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此基础上,2020年1月6日,余姚检察院向余姚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查封了余某某名下的房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其前夫余某龙名下的房产,查扣了登记在余某某名下的汽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积极作为,主动出击,通过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听取相关人员意见、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婚姻登记部门等方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是否隐藏可供执行财产的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监督法院恢复执行,以确保生效裁判充分有效执行,通过依法精准监督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助力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彰显了检察担当。
案例九
某五金公司环保处罚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案
——加强非诉执行监督,促进争议化解保障基本民生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宁海县某五金公司存在未做环评擅自进行五金件加工项目的违法行为,被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决定处以罚款8.4万元。2018年6月,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向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8.4万元和加处罚款8.4万元。同月,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8.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8.4万元,合计16.8万元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7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法院未对某五金公司进行执行立案,在联系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后,其表示对加处的8.4万元罚款有异议,因处罚之后公司早已不再生产,目前收入微薄,加之疫情期间其妻子身体受伤,家庭生活极为困难。
【办案过程】
宁海县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8月18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发出要求执行立案的检察建议,法院于8月21日对该案进行执行立案。同时积极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联系沟通,查阅案件的行政处罚案卷,并向医院核实吕某妻子受伤情况,走访所居住村的村委会,了解到其妻子因受伤需要照顾,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完全依靠吕某的打工收入。2020年8月27日,县检察院针对该起案件邀请县政法委、县商会、人民监督员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听证员认为宁海某五金公司符合减免加处罚款的条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亦同意评议意见,减免数额后,提出分期还款的方案,为了保证罚款的执行到位,检察院让吕某的姐姐名下汽车作为执行担保,最终该行政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下,企业和人民群众收入不稳定,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在法律框架内,与法院、行政机关共同围绕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积极主动作为,既化解了行政争议,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在保障基本民生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行政执法威信,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案例十
孙某某刑事申诉案
——以听证化解积怨,推动息诉息访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2日,王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牛排馆约见网友申诉人孙某某。其间,被王某某丈夫俞某发现,当即发生争执,俞某纠集多人在牛排馆门口聚集。王某某到门口向俞某解释无果,就打电话让孙某某离开。孙某某从二楼窗户向一楼攀爬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颅脑重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孙某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俞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014年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孙某某遂于同年8月26日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于9月28日作出答复函,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孙某某不服,通过检察机关信访途径主张权利长达6年。其间,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孙某某于2016年6月向慈溪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俞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孙某某摔伤各项损失的2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但孙某某心中症结仍然未解开,先后几十次信访。
【办案过程】
该案属于多年信访积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要求将该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厅局在慈溪市检察院组织了公开听证会,并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当面了解申诉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镇基层群众等5人担任听证员,通过浙江省检察院连线最高检,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直播。检察机关说明了申诉人孙某某受伤与俞某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处理意见,最终促成申诉人解开心结,愿意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因申诉人孙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检察机关拟定了司法救助方案。2020年6月下旬,慈溪市检察院、宁波市检察院相继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告知了听证员。
【典型意义】
办理申诉信访案件,打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积怨至关重要。检察机关邀请多方代表参加听证会,进一步提高矛盾化解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与亲和力,最终赢得申诉人的理解支持,圆满化解了信访积案。同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解除申诉人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