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2:01:51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监督
盯准虚假诉讼“七寸”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回应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维护着社会法治秩序。然而近年来,虚假诉讼这一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一度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绊脚石”,社会公众反映强烈。
打蛇要打七寸。过去一年,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打击虚假诉讼作为做强民事检察的突破口,聚焦民间借贷、“套路贷”等虚假诉讼重点领域,“提档升级”监督手段,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回应了百姓关切。
靶向发力,虚假诉讼监督成为做强民事检察硬核增长点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把打击虚假诉讼作为工作重点。
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是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力量。在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先琼看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处于民事诉讼最末端,相对于民事审判而言,具有发现、监督虚假诉讼的天然优势。
“民事检察部门肩负的重要使命,就是要揭穿虚假诉讼的恶意,揭穿其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益的真实面目,制裁、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如是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方面。去年以来,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查办的案件类型也随之增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套路贷”虚假诉讼就是其中一种。
2020年8月31日,四川省绵阳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从韩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刑事案件中梳理虚假诉讼线索,最终查明韩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外衣,伪造证据、隐瞒事实,提起虚假诉讼69件,涉案金额近亿元。检察机关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9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62份,法院全部予以采纳。
2020年,四川省检察机关通过筛查涉黑恶刑事犯罪案件,反向查找并依法监督与“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的虚假诉讼案件197件,同比增长8.3倍。其中,法院采纳监督意见142件,同比增长5.8倍。
2020年1月至11月,受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96件,同比上升98.66%;提出抗诉10件,同比增长4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5件,同比上升97.48%;提出检察建议93件,同比上升190.63%;法院采纳监督意见288件,同比上升294.52%……从四川省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成绩单不难看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既是加强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的重要抓手,也成为做强民事检察新的硬核增长点。
“对于利用司法‘公器’打假官司谋取私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惩罚,不能让恶意打假官司者非法获利还‘全身而退’。”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特别介绍,2020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注重从“对案监督”向“对人监督”延伸,深入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重点监督司法工作人员、有关中介组织等参与的虚假诉讼行为,深挖虚假诉讼背后违纪违法问题,向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移送违纪违法线索56件。
内协外联,凝智聚力打“歼灭战”
监督不是高人一等,而是要技高一筹。
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制发检察建议、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条线业务培训……据了解,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早在2018年底就专设第一办案组,主攻虚假诉讼监督办理,成为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领头羊”。去年以来,四川、安徽、湖北、辽宁等地检察机关也纷纷成立虚假诉讼监督办案组,推动办案质效最大化。
对重大、复杂的虚假诉讼线索,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关于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调配使用辖区内的民事检察办案力量,切实提升办案水平。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连续开展惩治防范虚假诉讼和虚假仲裁专项行动,组建了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广州市检察院以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研判监督策略、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统一指挥办案工作的“四统一”标准构建全市虚假诉讼监督一体化办案模式,确保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一盘棋”监督格局。
“要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就虚假诉讼认定、惩戒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此外,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解析司法机关成功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强化公民守法守信意识,形成全社会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认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
记者注意到,在办理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过程中,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积极会同纪委监委、法院、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惩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促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非法金融活动的土壤。该案也因其刑民检察协同、促进金融行业治理等典型意义入选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为推动完善系统治理虚假诉讼,安徽省检察院在2019年12月就该省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存在问题,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受到法院高度重视。2020年5月,安徽省高级法院印发相关工作指引,要求该省法院在立案阶段加强警示提醒,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制裁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徽省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安徽省检察院日前牵头起草并推动公、检、法、司等部门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和处理规则,细化协同防范和惩治举措,凝聚打击虚假诉讼的共识。
据悉,2020年7月9日,针对制裁虚假诉讼、强化沟通协作等问题,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五号检察建议”。对此,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通过联合调研、会签文件、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科技赋能,让裁判文书“开口说话”
传统民事检察监督以当事人申请为案件主要来源,但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检察监督一度陷入线索“发现难”的困境。如何让更多的虚假诉讼行为现出原形,化“被动式”为“主动式”监督?检察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向科技要生产力!
近年来,最高检多次部署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研发办案辅助软件,对法院已经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从诉讼文书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
“民事裁判文书是汇集民事诉讼信息的主要载体,虚假诉讼往往在裁判文书中留下蛛丝马迹。”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曾于生介绍,2018年以来,绍兴市检察院着力研发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下称“智慧系统”)。
用心的探索总会带来惊喜。经过反复系统升级和实践,绍兴市检察院借助智慧系统逐步形成了“智能排查+人工初查+深入调查+引导侦查+裁判监督”的“五步式”虚假诉讼监督新方法,有效破解此类案件线索发现、案件突破、证据固定等方面的难题。
依托智慧系统,绍兴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正从被动、个案、碎片化的传统监督模式向主动、全面、系统化的智慧监督模式转变,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暴露在阳光之下。智慧系统2019年在浙江推广使用后,该省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量涨幅明显,2019年办理1667件,同比增长283%;2020年1月至10月办理1809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超过了2019年全年总和。与此同时,两年多来,该省检察机关还通过大数据筛查移送“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线索377件,公安机关据此查办多批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犯罪案件。
“这是一场由技术创新带来的司法监督变革。智慧系统将传统监督无法发现的漏洞给补上,使得以往冗杂的文书数据成了‘活库’,随时调取,快速排查,大大提高了监督质效,扩大了监督广度和深度。”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文化艺术研究院编剧、市文联副主席蒋胜男为智慧系统点赞。
2020年9月,最高检在全国部署推广了智慧系统。同月,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等事项提出要求。
“法检同步开展的共享平台建设,将实现执行检察监督信息共享,加大对执行领域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第一办案组主办检察官李萍告诉记者,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民事检察部门将不断淬炼监督能力,压缩虚假诉讼空间,净化法治环境,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惩治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信力
2020年11月30日,由安徽省马鞍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合肥蜀山监狱开庭审理。
2020年10月,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受理谷某与喻某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一案。图为大足区检察院检察官询问谷某。
2020年上半年
针对虚假诉讼深化专项监督,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105件,同比上升22.8%
2020年7月
针对制裁虚假诉讼、强化沟通协作等问题,最高检发出“五号检察建议”
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强调对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制造“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追诉
2020年9月
最高检在全国部署推广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推动对虚假诉讼线索进行筛查甄别
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 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虚假诉讼案件办理相关合作机制
2020年11月
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与江苏省检察院联合举办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破产案件及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讨会
2020年12月
最高检下发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提出办理“套路贷”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为了破解办案难题,补强监督短板,各地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加大虚假诉讼防范打击力度——”
针对发现难
注重向科技要“战斗力”,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在虚假诉讼监督方面的研发应用。
针对查证难
成立专业的办案队伍,构建联动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统一指挥办案平台,强化上下联动,共享案件信息。
针对监督难
公检法司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深挖根源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
常州老三集团服装一分厂
缝纫操作工 李承霞
虚假诉讼干扰司法审判,浪费司法资源,危害诚信建设,社会危害性极大,群众十分关注。2020年底,我参加江苏省常州市检察工作通报会时,了解到常州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新一年,希望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保持对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注。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同时,要深挖背后的深层次违法犯罪问题,加强对虚假诉讼特别是“套路贷”案件的分析研判,对高发领域、重点地区要深挖根源、提出建议,切实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此外,检察机关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切实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怪!6名债权人的签名出自一人之手
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抗诉,法院对一起假官司再审后作出改判。
2016年7月,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150万元以及从杨先生等6人处受让的债权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50余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认可原告诉求,在双方承诺所述属实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的前提下,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返还许某本息等合计55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许某通过参与分配获得A公司的厂房拍卖执行款300余万元。
2019年11月,A公司另一债权人向鄞州区检察院举报称,涉案的债权转让系捏造事实。该院受理后,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多个疑点:该案主要证据为一份有杨先生等6名债权转让人签名的《债权转让协议》,经辨认6人签名笔迹多有雷同;证明该6名债权转让人对A公司合计200万元债权的收据和借条为包某一人手写;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无实质对抗,且对债权成立及还款情况回答细节模糊。
为找到案件突破口,办案检察官发函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由其协助查明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重点调查人员,同时梳理了该案的法律关系,对杨先生等6人与许某的债权转让关系、许某出借给A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共7个债权债务关系,一一调查核实。
最终查明,杨先生与A公司的30万元债权已经其他法院调解并执行完毕。杨先生表示其从未签署过《债权转让协议》,更不认识许某。其他5名债权转让人也均未向许某转让债权。至此,该案获得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为虚假协议。
那么,原审时许某主张出借给A公司150万元是真是假?检察官调查发现,许某虽提供了有A公司盖章的借条,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这150万元是汇至包某个人账户。
2020年9月,该案再审开庭,包某和许某交代,许某与杨先生等6人之间并无200万元债权转让的事实,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系包某虚构。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有高额负债,包某考虑到A公司的资产一定会被拍卖,为能参与分配拿回自己之前出借给公司的款项,便伪造《债权转让协议》,指使亲戚许某以债权人身份起诉。
2020年12月30日,法院再审认定许某与杨先生等6人无债权转让事实,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系虚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A公司向许某借款150万元未还,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许某诉讼请求,对两人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作出拘留10日、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号检察建议”与惩治虚假诉讼
2020年7月,最高检发出“五号检察建议”,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最高检将持续跟踪督促,强化沟通协作,抓好“五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同时,以此为契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通过联合调研、会签文件、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日报 徐日丹 卢志坚 蔡俊杰 吴贻伙 李立峰 王晴 关兰 胡婷婷 吴杰 王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