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3:46:08来源:法律常识
常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阮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1.3.简要案情:阮某某在担任常州A管业有限公司出纳期间,让胡某某所在的无锡市B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为A管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共计人民币71513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3908.0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常州市A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天检四部刑不诉〔2020〕32号)
2.3.简要案情:常州市A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史某某介绍,让杭州B钢铁有限公司、杭州C钢铁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共计人民币5888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5552.1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常州市A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市A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张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3.3.简要案情: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由张某乙通过他人的介绍,获取常州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69358.3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张某乙不起诉。
4.1.案例四:常州市A有限公司、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钟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4.3.简要案情:常州市A有限公司由把某某从他人处,获取常州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2481.83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市A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市A有限公司、把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四部刑不诉〔2020〕73号)
5.3.简要案情:程某某在其经营常州市武进区A滚针轴承厂期间,因缺少进项抵扣发票,收受常州B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881648.9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28102.85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6.3.简要案情:A公司负责人赵某某通过陈某某的介绍,多次让常州B物资有限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699926.6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85100.46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7.3.简要案情: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抵扣发票,分5次从常州B贸易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价合计人民币2337990.77元,其中税金达人民币339708.14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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