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3:23:12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月,白女士驾驶车辆与黑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报警处理后,交警认定,白女士无责任,黑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其后,白女士与黑先生签署了《赔偿协议》,约定黑先生一次性支付白女士2500元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纠纷,白女士不能再以任何方式要求黑先生进行赔偿。
因为白女士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于是双方纠纷处理完毕后,白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向白女士理赔后,起诉了黑先生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求黑先生支付该笔赔偿。
但由于保险公司理赔之前,白女士已经与黑先生达成协议,协议表明白女士明确放弃了要求黑先生赔偿的权利。
所以,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求。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白女士与黑先生达成协议,放弃要求黑先生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也相应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向白女士进行理赔。
如果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理赔,怎么办呢?
保险公司在不知道双方已经私了的情况下进行的理赔,属于不当得利,可以要求白女士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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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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