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4:07:40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一般有哪些?(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除了暴力行为、胁迫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方法”,其他行为指的是对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除暴力、胁迫以外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导致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并因此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就属于抢劫罪的其他行为。其他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人身。由于行为的实施导致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身体的某些机能被破坏,从而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其次,其他行为必须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财物的保管人实施。第三,行为人实施的麻醉、催眠等行为与被害人最后陷入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害人丧失财物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因为自身原因。
那么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的呢?
第一类,麻醉型。这种类型的抢劫罪已经非常多见,麻醉药剂的易取得性使得这类犯罪近年来更有逐渐升高趋势。更有行为人依靠酒精来达到限制被害人身体机能,劫取财务的目的。如三女抢劫案中,曾某、石某、马某三女预谋非法占有富商黄某财物,遂专门为黄某设计了一个聚会。在聚会上三女对黄某大献殷勤,其中曾某、石某假装争风吃醋,进而大打出手来吸引黄某注意,马某趁黄某分开曾某与石某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强效麻醉药物投入黄某酒中,然后以和事老的面孔提议共饮一杯,一笑泯恩仇。之后,黄某果然如三女预想般倒下昏睡。三女趁机将黄某随身携带的三万元现金以及黄金首饰若干偷走。本案中被害人黄某因三女用药物麻醉方式,身体机能受限,实际上陷入了不知反抗的状态,同时这一状态非被害人本人健康状态所导致,已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而后三女劫取财物,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实现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属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用激将、引诱等方式使被害人酒醉与用药物麻醉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都可归属于麻醉型。如某案中,林某知道同学秦某家庭条件优越,为了获取秦某的财物,以失恋为由将秦某约至酒吧喝酒,怂恿秦某陪其喝酒(林某实际喝的是饮料),待其喝醉并完全昏睡后,取走了秦某的财物。林某以酒灌的方法灌酔秦某,并趁机非法获取秦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