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6:13:22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欺诈】被告人某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友某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借款人风险告知书》第2条第2款载明:“您在协议项下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为16.58%。”而实际上,借款人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高达25.04%以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序言部分载明:“如通过乙方服务,前述借款匹配成功,甲方将与出借人及乙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而实际上,借款人自始至终未接触过所谓的出借人,根本不具备与所谓的出借人签订合同的条件(人都不是人,何来接触、协商、签订),乙方就是打着为甲方、出借人服务的名义,行非法放贷之实。
【虚增本金】被告友某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上海友某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菜市口分公司(现已注销)共同出具的《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第1条第1款(1.1)载明:“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零伍佰元整(RMB150,500.00元)。”而实际上,借款实际到账本金为99000元,被告虚增本金,虚增额高达51500元,虚增后的本金额与实际到账本金额之比竟然达到153%。
【虚增利息】《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第2条第4款(4.4,第5页)“还款计划明细”项下的还款计划表显示,利息不是按照99000元的实际到账本金相应计算,而是按照150500元的名义本金来计算。
【服务欺诈】《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明确,被告人某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是P2P网贷居间服务机构。据此,除了借款人与出借人接触之外,唯一接触的就是被告人某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但是,本案中却多出来的被告友某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上海友某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菜市口分公司(现已注销)两家机构,以服务之名收取高达50500元的服务费(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第3条第1款第1项)。经查,这三家机构具有直接的、密切的关联关系。因此,50500元的服务费收取的实质是这三家机构串通,通过层层包装、巧立名目的方式达到非法占借款人钱财的目的。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