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0:39:19来源:法律常识
一个真实的事情。笔者有个女粉丝家住昆山,几年前楼市很火,她被专程赶到昆山的售楼人员鼓动,脑门一热,竟然在溧阳市上黄镇买了一套房子,花了60多万,是全款购买,作为养老之用,等待着今后的升值。
那个小区,那套房子,笔者先后两次察看过,在6层,是顶层,无电梯,103平米,赠送90多平米的阁楼,毛坯。
时光验证了售楼人员对她说了谎,带有欺骗、欺诈性质:一是卖给她的房价比正常价格高于1000多块/平米;二是那儿的房子有价无市,至今整个镇上连一家房产中介店都没有;三是那个小区总共400多套房子,有300多套是毛坯状态;四是当时购房时,售楼人员对她严加防范,不让她接触上黄镇上的人,只在售楼处活动;五是她才到中年,养老还早,今后未必要离开昆山到上黄镇养老……
她打算降价10多万甚至20多万卖掉那套房子,也无人问津。唉,亏大了。
笔者帮她拍了2个短视频发到网上,有几个人打听,但最终没有成交。
如果她当时不被售楼人员忽悠,在溧阳老城区买一套二手房,同样投入60多万,到如今该翻倍了,而且相对容易变现。溧阳老城区的房子很好出租,10年的租金收入累计起来,估计有20万之多。
如果她当时购房,有律师帮忙或者自己精通法律,刻意收集全部的证据,拿房前后就找销售人员维权,应该是可以的。可惜她拿不出任何证据,与售楼人员的聊天记录早已不存在了。再说,也错过了诉讼时效。
买房亏了本,维权没证据,又错过了诉讼时效,尴尬!
《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之上睡觉的人。昆山的女粉丝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她于2013年去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证时,听人说起她所在小区的房子是上海的一帮销售人员代销的,开发商原来雇佣的销售人员根本卖不动,上海的销售人员每平米加价1000多块,主攻养老群体和对养老感兴趣的中年群体,并且在苏锡常及上海大加推销,很快就把那个小区的400多套房子卖掉绝大部分,只剩下少量的大户型。
如果该女粉丝当时就通过律师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应该可以止损。可惜的是,她现在维权无门,只能等待有缘人来砍价买走她的那套毛坯房了。反正,严重亏损已成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