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受害方需要找律师吗,律师参与治安案件

时间:2022-12-15 17:36:55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惠州市命案座谈会上的书面发言稿

律师办理“命案”需要情理法交融

律师办理“命案”需要情理法交融,从事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既能解决法律纠纷又能缓解社会矛盾。求情辩护、说理辩护、讲法辩护各有倾向又相互搭配,从而达到辩护最佳效果。

一、律师办理“命案”需要求情

我第一次办理“命案”是2010年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博罗县黄某持枪杀人案, 7名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面临着死刑威胁。我代理第三被告人陈某,当时就直言不讳对他父亲说,本案必须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并谅解,否则本案排名靠前的几位被告人都可能判死刑。正好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此意,我们就共同说服全体家属凑钱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律师去谈判,律师制作谅解书,协助双方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律师甚至去与主审法官沟通,表示推动双方刑事谅解,争取“保命”。法官也明确表示只要双方达成赔偿与谅解的一致意见,只要赔偿到位,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用赔偿与谅解换取“免死”,这已经成为“命案”辩护的重要策略。2018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惠东县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也是采取赔偿、谅解方式获得圆满结局,法院甚至做出有期徒刑判决,让被告人家属都有些意外。我的意见是对于那些事实清楚的“命案”,辩护律师不应该“赌气”做无罪辩护,而应该促成刑事和解保证“免死”。

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持刀杀人案,辩护律师不是一开始就“放低姿态”寻求受害人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而是采取“激情杀人”这种容易引起众怒的辩护策略,最终本案免死辩护没能成功。面对一些人喜欢“舆论炒作”,此时辩护律师就应该建议被告人家属联系相关媒体跟踪报道,澄清事实“兼听则明”。律师不方便就自己的案件接受媒体采访,但只要媒体采访双方家属并由第三方律师做点评,很容易避免舆论“一边倒”。

迄今为止我办理的“命案”还没有“保命”失利的先例,其中一条就是因为我一直坚持让家属与对方协商赔偿谅解。我甚至在河源遇到过受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的情形,我干脆让家属把赔偿款交到法院,被告人用自己的赔偿行为表示忏悔。只要不是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都很容易引起主审法官的恻隐之心。

律师办理“命案”需要情理法交融

二、律师办理“命案”需要说理

我自认为最成功的“命案”代理,是2012年代理的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通过“讲理”说服被害人家属。这其实是一次传销案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为,但我的当事人张某只是把被害人蔡某引入传销组织,既没有亲自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没有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蔡某,更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蔡某的组织策划,显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我都通过法律意见书提出无罪意见,但毕竟本案牵涉一条人命难以做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当然,检察院改变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远离了“死刑判决”。

庭审中我的第一部分辩护意见是说给被害人家属听的,主要是“说理”,认为张某不是真凶,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第二部分才是“说法”,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则表示张某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有错,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赔偿,缓解被害人家属的伤痛。这也是我第一次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愿意赔偿,“说理辩护”比“求情辩护”更需要获得对方家属认可。被害人家属听到“张某不是真凶,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听到律师阐述张某不构成犯罪,听到张某愿意赔偿,也就很爽快接受了我们的要求。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立即组织我们到法官办公室现场协商赔偿方案,律师制作好谅解书,赔偿款到账后法院出判决书,一气呵成。本案以有期徒刑一年告终,随附义务是我帮被害人家属写一份投诉“真凶”的文书,律师当然需要善始善终。

对于那些“有理可讲”的“命案”,律师就不能采取简单的“求情辩护”模式,而需要采取更严谨的“说理辩护”模式。此时辩护律师真正要说服的不是法庭,而是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到场,律师才能在“说理辩护”上有所作为。说理辩护、讲法辩护、求情辩护相结合,这才能最终说服法庭说服被害人家属,在“命案”辩护中达到兼顾各方情绪与各方利益的辩护效果。

律师办理“命案”需要情理法交融

三、律师办理“命案”需要讲法

律师的本职工作是“法律服务”,这也就意味着“命案”辩护最重要落实到“讲法”上,不仅合情合理,还要依法依规。律师“命案”辩护最高明的方法,是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让主审法官又援引其主要观点的冲动。律师需要甘当法庭的“谏官”与法官的“助手”,与法庭一起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看一套卷宗,共用一部法律,共学一种逻辑,他们在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应该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这就是律师“讲法辩护”的理论基础。在办理“命案”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解释清楚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由,律师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实也是帮助法官“下定决心”。

2017年发生在惠州的黄某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法院开庭时我除了做出求情辩护外,集中精力在“讲法辩护”上下功夫。被害人有错在先,触犯了被告人却不认错甚至口出狂言,这才导致从普通冲突升格为打架斗殴案件;第一次殴斗结束后,中间有10分钟的空档,被害人完全可以及时离开现场并报警,而不是留在原地坐等被告人喊人支援,从而造成本案从普通斗殴案升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害人受伤后双方打斗本已停止,被害人却不是及时送去医院而是继续缠斗,错过了急救时间。我们一直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作为重要辩点,不仅防御型的求情辩护,而是进攻型的说理、讲法辩护,最终赢得无期徒刑的判决。

律师办理“命案”需要情理法交融

律师办理“命案”需要说服法庭更要说服被害人家属,让他们认识到被告人“罪不至死”的缘由。只要能在说服被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做出谅解,只要能让被害人与法庭认识到被告人的罪责并不特别严重,只要能让法庭接受被害人对自己的死亡负有较大责任,也就能最终完成“命案”的“保命辩护”。

中国刑事司法传统较为关注“苦主”(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与社会舆论,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求情辩护”、“说理辩护”、“讲法辩护”相结合,安抚“苦主”并化解不利舆论,同时实现律师辩护的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刑事案件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打官司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