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20:02:08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10月13日早晨,江某母亲王某因琐事与邻居唐某发生争执,后产生肢体冲突。江某出于本能参与其中。后唐某腰部、头部多处被刺伤。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江某在混战中,右手手腕亦被划伤。
公安机关以王某、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0年12月7日,王某、江某被取保候审,案件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中旬,王某、江某委托本所为其提供辩护服务,本所王刚律师、陈阔律师担任王某、江某的辩护人。两位辩护人通过现场查看、走访街坊邻居,对本案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了辩护意见,并多次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江某不起诉。
辩护人主要从以下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一、该案起因在于被害人唐某。唐某多年来一直在其房间内开棋牌室,影响王某一家人正常休息。王某因身体虚弱多次向唐某提出,但唐某均不予理睬。王某因此向居委会反映, 并多次打110反映,唐某籍此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
二、唐某主动挑起事端。唐某在王某开门出去时,突然出现故意挑起事端,先动手扇王某耳光。王某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捅刺唐某,以致唐某受伤,因此,本案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三、江某具有防卫性质。江某听到王某呼喊声后,跑出门外,看到王某与唐某发生肢体冲突,且王某较为瘦弱矮小,在冲突中明显处于下风。江某出于保护母亲,对对方的伤害行为进行制止,具有一定防卫性质。
四、江某手腕部受伤无法排除系唐某所为。王某在用刀捅刺唐某过程中,因身矮力小,握刀的手被唐某牢牢控制,并对上前制止的江某进行挥舞,无法排除江某手腕的刀伤系唐某所为。
五、江某没有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江某听到王某呼叫后,方从室内中跑出。加之本案系唐某主动挑唆引起,王某既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应系防卫过当所致伤害),江某亦无故意伤害的犯意联络,江某与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最终,经过同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12月29日,检察机关对江某解除取保,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王某母子对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充分的肯定与赞扬,对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